对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的二级及二级以上的医疗机构所发生的符合约定的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给付范围和标准的、医学必要的医疗费用超过次免赔额人民币 100 元的部分,按照约定的比例进行赔付。
(1)意外门诊医疗: 100 元免赔额以上部分,按照 80%进行赔付。
(2)住院医疗: 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若被保险人已从公费医疗或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机构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保险公司扣除 100 元/次免赔及其他第三方补偿后,对差额部分按 90%比例在保险金额内给付;若被保险人未从公费医疗或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机构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保险公司扣除 100 元/次免赔及其他第三方补偿后,按 100 元免赔额以上至 1,000 元部分 50%;人民币 1,000 元以上至 5,000 元部分 60%;人民币 5,000 元以上至 10,000 元部分 70%;人民币 10,000 元以上至 30,000 元部分 80%;人民币 30,000 元以上部分 90%的比例在保险金额内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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