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智能星2017条款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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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智能星2017条款分析
一、保险责任
1、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我们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1)所交保险费与部分领取的差额;
(2)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
上述所交保险费包括您已交纳的期交保险费、追加保险费及补交的缓交期交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与身故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给付的身故保险金已包含身故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
2、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二、不保什么
1、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向被险人的继承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果您曾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若被保险人在增加的部分生效之日起2年内因自杀导致身故,我们对该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保障成本
(1)保障成本
对本主险合同承担的保险责任收取相应的保障成本。年保障成本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危险保额及风险程度确定。每千元危险保额应收取的年保障成本见附表。如果根据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需要增加年保障成本的,将会在保险单上批注。
(2)保障成本的收取
在每月结算日,按照该月的实际天数从保单账户中扣除保障成本。每日的保障成本为年保障成本的 1/365。如果有欠交的保障成本,我们也同时收取。
四、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