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该怎么订立?
保险是一种经济关系,这种经济关系是通过合同的订立来确定的。保险是专门对不确定事件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补偿。风险是否发生,何时发生,其损失程度如何,均具有较大的随机性,保险的这一特性要求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应在确定的法律或契约关系约束下履行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倘若不具备法律上或合同上规定的各自的权利与义务,那么,保险经济关系则难以成立,因此,订立合同是保险得以成立的基础要素,它是保险经济成立的法律保证。那么如何订立保险合同呢?
订立保险合同要经过投保和承保两个阶段。与投保人应在确定的法律或契约关系约束下履行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倘若不具备在法律上或合同上规定的各自的权利与义务,那么,保险经济关系 则难以成立。因此,订立合同是保险得意成立的基础要素,他是保险经济关系成立的法律保证。
首先,投保人向保险公司表达自己要投保的愿望,向保险公司或其中介人索取投保单,按要求填写后交给保险公司或中介人。
然后,由保险公司对填写好的投保单进行逐项审核,符合保险条件的,签章接受投保,这个过程即为承保。当然,有些投保单在确认能否接受时,保险公司还要做更多的工作:如投保疾病险,则要求投保人检查身体;一些投保项目需保险公司进行实地勘查;也许您在投保书上没写清楚某些项目,保险公司还会向您作进一步的询问。至于费率、如何交费、赔偿方式等问题,保险公司还要与投保人具体磋商。
订立保险合同的程序看似很简单,但涉及每一事项都有很多的内容。单说保险合同的形式,订立的程序,就有下列若干种:
(1) 投保单。
它是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由投保人在申请保险时填写。为了简化手续,方便投保,保险公司对某些险种允许投保人口头提出投保的要求,但要提供有关的单据和凭证,不能“空口无凭”,否则发生争议或纠纷时,就“有口难辩”了。
填写投保单时投保人应如实告知很重要,假如经查投保人告知不实,后来在保险单上又不加修正的话,保险公司可以据此认为投保人没有遵循订立合同的诚信原则,从而在一定期限内可宣布此合同无效。
(2) 暂保单。
在保险单没发出之前出立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一种临时凭证,有时在保险代理人收到第一期保费后,就发给投保人作为具有暂保单效力的收据。
不是订立保险合同一定要经过暂保单这一程序,它通常是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的:保险代理人争取到了业务,但要向保险公司办妥手续还需等待一段时间,为此先给投保人一份临时的凭证;或者是在某些保险分支机构投的保,这些分支机构要向总公司请示审批,在等待审批的这段时间,保险分支机构可开给暂保单;如果投保人和保险公司还有一些细节没有谈妥,还需进一步商讨,这时也可接到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障证明;凡正式保单都要上电脑处理,如投保人急需保险凭证,保险公司这时也会开立暂保单发给投保人作为凭证。
暂保单与正式保险单的法律效力完全相同。但一般暂保单的有效期限很短,具体期限大多由保险公司规定。正式保险单出立后,暂保单自动失效。在出立正式的保险单之前,保险公司也可以终止暂保单的法律效力,但要提前通知投保人。
(3) 保险单。
保险单简称“保单”,是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证明。它完整记载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责任,是双方履约的证据。
根据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只要投保人已经支付或已同意支付保险费,即使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单签发之前,保险合同仍然有效,保险公司仍负有赔偿责任。这一点投保人要切记,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被保险人切勿忘记在保单上签上姓名,否则保单无效。这方面是有很多教训的,一家单位集体投保,所有保单上的签字都是人事经理代签的,后来,一些员工要求退保,而保险公司认定保单无效。对簿公堂的结果,仍是保险公司胜诉。
(4) 批单。
批单是对保险合同进行修改、补充或增删内容。由保险公司出立的一种凭证。订立保险合同后,投保人如果要变更地址、保险期限、保险金额、户名等等,要首先征得保险公司同意,并由保险公司出立批单。批单可以在原来的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直接批注,也可另外出立一张单证。保险单如与批单内容有冲突,应以批单规定的内容为准。
一份保险合同订立之时,一般就是它的生效之日。但是有些保险合同虽已订立,却因种种原因难以生效。那么,到底是什么因素在影响保险合同的生效?
(1) 误告或谎称。
告知是指投保人在签订合同前或签订合同时,向保险公司所作的口头或书面陈述。如果投保人所告知的重要事实有误,保险公司可宣布保险合同无效。“重要事实”各人的理解可能不同,这里的“重要事实”是指当保险公司掂量是否与该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应该在什么样的条件下签订时,能影响保险公司判断和下决心的事实。如某人要申请人寿保险,而他曾患有肝炎,但他没有告诉保险公司,这一事实属于重要事实。如在以后查出(两年之内),保险公司可宣布保险合同无效。如由于疏忽搞错了出生年月,则算是误告,不属重要事实。投保人一般向保险公司告知的事实包括:一是投保人已知的确实存在或已发生的事实;二是投保人希望或者确信将来会发生的事实;三是投保人从无关的第三人处得知的有关情况。
保证是指保险公司要求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保证做或不做某事,或者保证某种事态存在或不存在。如某人投保火灾险,他承诺在保险有效期间不在室内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保证要求事实绝对正确,如有违反,不管违反保证的事实对危险是否重要,保险公司即可宣布保险合同无效。如美国有人向保险公司投保5000美元的人寿险,当问到已婚或未婚时,他谎称没有结婚,这一条被列在保证条款中。在他死后,保险公司以违背保证条款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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