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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滞纳金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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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011年7月1日起,对用人单位新发生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自欠缴之日起至用人单位申报补缴成功的前一日止,根据其欠缴金额分险种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即补缴日期为2011年7月(包含)之后的保险费时,按照补缴金额分险种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养老保险不再加收放大系数。

  滞纳金计算规则及方法如下:

  每月应缴社会保险费×欠缴天数×万分之五=滞纳金(四舍五入到两位小数)

  滞纳金天数=滞纳金计算止日期-滞纳金计算起日期+1。

  滞纳金计算起日期:取结算日期的第二个月1日开始计算。

  滞纳金计算止日期:取生成申报表补缴生成日期的前一天。

  例如:某用人单位2011年10月10日成功申报补缴当年7月份的社会保险费,正常的收款月应为当年8月份,则欠缴的起始之日为当年9月1日,因此用人单位除补缴7月份欠缴金额外,还应缴纳自9月1日起,至10月9日止共39天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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