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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交通事故可以用“交强险互碰自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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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交强险互碰自赔原则

“互碰自赔”办法就是指当机动车之间发生轻微互碰的交通事故时,如果满足一定条件,则由承保车辆各自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有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对本车损失进行赔偿的办法。各方车主可以直接到自己的保险公司办理索赔,不再需要到对方的保险公司往返奔波。

二、什么情况下可以采用“互碰自赔”处理办法

1.两车或多车互碰,各方均投保交强险;

2.仅涉及车辆损失(包括车上财产和车上货物)、不涉及人员伤亡和车外财产损失,各方损失金额均在2000元以内;

3.由交警认定或当事人根据出险地关于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法律法规自行协商确定各方均有责任(包括同等责任、主次责任);

4.当事人各方对损失确定没有争议,并同意采用“互碰自赔”方式处理。

三、哪些交通事故不符合交强险互碰自赔办法?

1、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的单方事故 ;

2、任何一方损失金额超过2000元的事故;

3、涉及人员伤亡或车外财产损失的事故。

四、如何判断损失金额是在2000元以内?

如果事故当事人处理交通事故时不能判断各方损失是否在2000元以内,可以就近共同到任何一方的保险公司或者交通事故集中定损中心,由保险公司进行查勘估损。满足“互碰自赔”条件的,由各方保险公司分别对本方车辆进行定损;不满足“互碰自赔”条件的,应及时通知各方保险公司参与处理。此外,对于一家保险公司的认定结果,未参与查勘的另一方保险公司必须无条件认可,不得要求当事人按原有流程处理。

如果车辆损失超过2000元,不能按照交强险互碰自赔办法处理,需要有责任的一方通过第三者责任险赔付;没有投保商业车险的,要由肇事司机独自承担赔款。因此车主有必要投保一定的商业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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