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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盈年金保险条款有哪些 分分钟告诉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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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保险条款,其实就是指保险单上规定的有关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及其他保险事项的条文。因此在买保险时,最值得我们注意的也是条款,那么要是投保了百年盈年金保险,百年盈年金保险详细条款有哪些呢?下面一起来了解下。

百年盈年金保险条款 

1、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至65周岁,投保时被保险人为0周岁的,应当为出生满28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

2、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享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确定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书面提出解除本合同申请,您应将本合同、保险费发票原件以及您所能提供的其他与解除合同有关的材料提交给我们。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正式解除。

我们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3、基本保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4、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30年,自生效日起算。

5、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交费频次和交费期间(年数)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6、保单贷款

若本合同有效且具有现金价值,您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我们申请贷款。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申请时现金价值净额的80%。此外每次贷款金额不得低于该次申请时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并且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7、现金价值

本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8、免除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本合同2.4.2 款规定的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以上就是“百年盈年金保险条款  百年盈年金保险详细条款”的全部内容,若想了解更多保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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