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银行个人质押消费贷款,指上海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以借款人所有的上海银行签发的未到期个人定期存单、上海银行代理销售的凭证式国债或储蓄国债(电子式)作质押的人民币贷款。
一、贷款对象
1、中国公民以及在境内居住满一年并有固定居所和职业的港、澳、台居民与外籍人士;
2、能提供满足下列条件的个人定期存单、凭证式国债或电子国债用作质押担保(以下简称“质押凭证”):
(1)、质押凭证为借款人所有;
(2)、质押凭证未到期;
(3)、质押凭证真实有效。凡所有权有争议、已作担保、挂失或被依法冻结止付的,均不予接受;
(4)、个人定期存单须已起息,借款人当日开立的定期存单应于次日起方可受理质押;
(5)、质押凭证须为凭预留印鉴或密码支取,且借款人须于贷款申请时向我行提供印鉴或密码。对于凭有效身份证明支取的,须转为凭印鉴或密码支取。
二、贷 款 额 度
1、以个人定期存单质押的,单笔贷款金额起点为人民币1,000元,上限不得超过质押存单面额的一定比例。其中:
(1)、以本币定期存单质押的,贷款金额不得超过质押存单面额的90%;
(2)、以外币定期存单质押的,贷款金额不得超过质押存单面额的80%,存单面额按当日公布的外汇(钞)买入价折成人民币计算;
2、以凭证式国债、电子国债质押的,单笔贷款金额起点为人民币5,000元,上限不得超过国债面额的90%。
三、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由贷款经办行与借款人自行商定,最长不超过一年,并且不得超过质押凭证的到期日。
四、贷款利率
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适当浮动后执行。
五、还款方式
个人质押贷款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还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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