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银行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家庭,在符合相关贷款条件的前提下,可根据需要选择申办经济适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性贷款或组合贷款(即公积金贷款与商业性贷款的组合)。
一、贷款条件
1、符合购买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已按相关规定签订《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
2、为具有稳定工作的在职人员;
3、具有还款意愿以及相应的还款能力;
4、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5、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6、主借款人条件;
(1)为所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产权人之一。
(2)为20-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7、共同借款人条件。
(1)为提高购买经适房家庭筹款能力,除主借款人之外的主借款人配偶和经适房共同产权人应作为经适房贷款的共同借款人。
(2)主借款人的直系血亲和产权人之外的经适房共同申请人,经本人同意可作为经适房贷款的共同借款人。
二、贷款额度
1、最高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经适房销售总价的70%;
2、贷款的月还款额不得高于借款人家庭的最高月可还款额;
3、家庭最高月可还款额=家庭月收入-其他未偿债务的月还款额×2-当前人均必须生活费×家庭人数其中,当前人均必须生活费标准暂定为每月1000元。(以上的标准是最低的计算标准,可以当做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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