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少儿守护加护保险计划介绍包括投保年龄、缴费期间、保险期间、保险责任、免责条款,具体如下:
1.投保年龄:0-17岁;
2.缴费期间:19年交、29年交;
3.保险期间:可选保至40岁、50岁、60岁、65岁、70岁、75岁、80岁;
4.保险责任:
平安少儿守护加护保险计划包括主险少儿守护加护附加少儿加护提前给付重疾险,可选附加少儿倍护提前给付重疾险保障、轻症10豁免II(被保险人)、轻症10豁免II(投保人),保险责任为:
(1)120种重疾,可赔保额和现金价值的较大者;
(2)重疾额外赔:可额外赔60%保额;
(3)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保障期间未出险,平安生存至保障期满,则保险公司可返还已交保费;
(4)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18周岁前身故可赔已交保费和现金价值的较大者;18周岁后身故可赔100%保额;被保险人18周岁后若是因为意外身故,则可额外赔50%保额;
(5)被保险人轻症豁免责任:被保险人若罹患保险合同约定轻症,则剩余保费可无需再缴纳,但保障仍旧有效;
(6)投保人轻症豁免责任:投保人若罹患保险合同约定轻症,则剩余保费可无需再缴纳,但保障仍旧有效;
5.免责条款: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其他权利人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8)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导致的伤害;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0)猝死;
(11)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平安少儿守护加护是当前市场上的火热产品之一,具体表现如何?看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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