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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保险合同:信用保险合同的定义及种类

佚名     我要入驻

  (一) 信用保险合同的定义

  信用保险合同, 又称商业信用保险合同, 指被保险人在信用贷款或售货交易过程中, 债务人不为清偿或不能清偿时, 保险人将给予赔偿的一种财产保险合同。依照我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的规定, 信用保险合同关系应受该条例的调整。国外的保险立法中, 有的将信用保险归入到其他财产保险内, 即不包括在火灾保险、海上保险、陆空保险以及责任保险之内的一种财产险。

  信用保险合同关系是适应信用交易日益增多的社会状况而出现, 用以解决交易中的信用危险问题。订立信用保险合同风险很大, 一般商业保险公司不敢经营, 为贯彻国家某些经济政策, 特别是扩大进出口业务的需要, 政府部门组织具体经营, 但也可以委托国有保险公司开办。信用保险合同能否单独列为一种财产险的合同, 很多学者有不同观点, 他们认为应该属于保证保险合同之内。本书采用我国有关保险立法的划分方法, 视信用保险合同为单独一种财产保险合同。

  信用保险合同的特征主要表现在: 1. 合同目的的公益性。

  所谓公益性是指保险人订立此类合同, 建立信用保险关系, 非以营利为目的, 而是为了促进工商业健康发展, 保障金融业务安全进行的公共目标, 是以国家宏观经济调控为政策根据的一种保险业务。然而, 信用保险合同在我国尚未确定为法定保险, 不能强制双方建立信用保险关系, 还是采用自愿缔结的原则, 适用国家有关调整财产保险合同的法律法规。2. 主体的特殊性。这种主体特殊性指经营信用保险业务, 与要保人之间订立信用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 应该自主管部门取得经营此项业务的特别授权, 而另一方的要保人, 必须是交易关系中的权利人。从保险人角度来说, 为促进经济贸易发展, 根据具体情况, 选择一种适当方式来经营信用保险业务, 并不存在统一的模式。概括起来, 主要有三种形式, 即政府有关部门办理( 例如, 英国贸易部下设的出口信用保证部)、政府指定国有保险公司办理(在我国, 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 和政府向有条件经营该项业务的商业保险公司颁发特许证。3. 承保危险的不规律性。不规律性指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或危险, 并没有稳定的规律可循, 受到主观因素影响颇大。就出口信用保险合同和投资信用保险合同而言, 危险发生有债务人主观因素, 更有很多难以预料的政治风险因素,包括战争、叛乱、政府征用、外汇管制制度变化等。这些因素对厘定保险费率、赔偿处理程序提出了更高要求。

  (二) 信用保险合同的种类

  1. 出口信用保险合同。这种合同是指保险人于本国外贸企业和银行从事商品外销或者货款业务中, 债务人因主客观原因不履行合同义务时, 将对债权人的经济损失给予赔偿的一种财产保险合同。该合同针对的不是出口货物在运送过程中的毁损, 而是货物或货款收到以后不予偿付价金的信用危险。信用危险有进口商主观原因, 如恶意违约、国际诈骗、经营破产等, 也有很多客观原因, 例如所在国政局变化, 发生汇率及外贸体制变化等。因此, 该合同保护的是出口商和出口融资银行的利益。实践中, 此类合同又可以进一步划分为: (1 ) 普通出口信用保险合同, 指采用信用证方式的出口业务中, 被保险人( 出口商) 依照出口合同书规定, 将列入合同内的货物进行投保, 因债务人信用危险或者政治性危险, 债权人利益受损害时, 保险人负赔偿责任的一种财产保险合同。这种合同的保险期限都不长, 一般为半年至一年。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综合险就属此类。(2 ) 寄售出口信用保险合同, 指出口商于采用寄售方式出口某类商品过程中, 因进口国商品市场变化导致这批商品销售发生损失时, 应由保险人给予赔偿的一种财产保险合同。(3 ) 出口融资信用保险合同, 指被保险人( 融资银行) 在约定期限内拟定融资者情况, 开出融资通知单后, 发生了出口融资不能如期收回时, 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的一种财产保险合同。(4 ) 托收方式出口信用保险合同, 指被保险人以付款交单( D/ P) 方式或承兑交单( D/ A) 方式出口货物, 并拥有出口许可证, 待货物装船启运后, 因政治危险或信用危险使债务难以被履行, 保险人将对损失给予赔偿的一种财产保险合同。(5 ) 中长期延付出口信用保险合同, 指被保险人依合同出口的、一年期以上的技术、货物及劳务, 因信用危险或政治危险致无法收回酬金或货款时, 保险人负责赔偿的一种财产保险合同。(6 ) 海外工程出口信用保险合同,指海外工程项目承包商于支付必要的施工及技术费用以后, 因所在国的信用危险或政治危险使资金无法收回时, 保险人负赔偿责任的一种财产保险合同。

  2. ( 国内) 投资信用保险合同。该合同又称政治风险合同,指要保人( 海外投资商) 向保险人所在国投资经营, 因政治原因造成经济损失, 保险人负赔偿责任的一种财产保险合同。在我国, 此项业务的要保人仅是来华投资的外国投资商, 而本国投资者向海外的投资, 应属另外的险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为适应对外开放政策的需要, 于1979 年开始办理此项业务。该合同承保危险主要是战争、类似战争的行为、叛乱、罢工、暴动、政府征用、汇兑国家限制等。

  3. ( 国内) 商业信用保险合同。指国内之商品出卖人因买受人信用危险, 致使货款无法收回时, 由保险人依约定给予赔偿的一种财产保险合同。主要有: (1 ) 贷款信用保险合同, 指被保险人( 债权人) 于借贷人( 债务人) 拒不偿付或不能偿付贷款时,保险人负赔偿责任的一种财产保险合同。( 2 ) 消费信用保险合同, 指分期付款方式取得商品使用权交易中, 出卖人( 债权人)充任要保人及被保险人, 于消费者( 债务人) 到期不支付或无力支付价款时, 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财产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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