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索赔与理赔
(一) 索赔
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 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合理的施救、保护措施, 并立即向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 迅速地用口头、电话或电报方式向保险人发出通知。此后, 被保险人应当填写“ 机动车辆保险出险通知书” 和“ 损失清单” 作为正式申请赔偿的书面文件。其中, 应当说明被保险人的名称或姓名、保险单号码、车辆牌照号码、出险的日期、地点、原因、人员伤亡和估计的损失金额等情况。
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索赔时, 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调解结案书、有关的费用单据。上述文件必须真实可靠。被保险人涂改、仿造单证或制造假案的, 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追回已付保险赔款。
被保险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索赔。例如, 我国国内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就规定: 被保险人自保险车辆修复或自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3 个月内提交各种必要文件, 否则, 视为放弃权益。
(二) 理赔
保险人在立案后, 应当及时查勘现场, 审定责任, 确定赔付数额。具体的赔付因情况不同而有区别。
1. 车辆损失险的赔付
(1 ) 保险车辆全部损失的, 按保险金额赔偿, 但是, 以不超过该车出险时的重置价值为限。
(2 ) 保险车辆部分损失的, 按照该车的实际修理费用进行赔偿, 但是, 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保险金额低于出险时的重置价值的, 则按保险金额与重置价值的比例予以赔偿。
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各次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每次赔付都以保险金额为限。但是, 若一次赔款等于保险金额时, 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2. 第三者责任险的赔付
我国现行的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赔付金额, 主要根据保险条款和有关交通事故处理的法律规定来确定。被保险人自行向第三者承诺或支付的赔偿数额, 保险人有权重新审核。
保险人赔付结案后, 对受害的第三人的任何病变或赔偿费用的增加不再负责。
保险人赔付后, 第三者责任险继续有效, 直至保险期限届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