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一)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
在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 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确定保险金额的方法是不一样的。
1. 车辆损失险应当明确写出保险金额, 而且, 原则上与一般的财产保险合同相同, 应当按保险车辆的原值确定。但是, 由于我国的机动车辆分为公有和私有两大类型, 因此, 具体适用不同的方法确定其保险金额。公有车辆的保险金额, 可以按照重置价值( 国家计划价或国有汽车贸易中心的牌价) 来确定, 也可以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而私有车辆的保险金额, 则要按其投保时的实际价值来确定。至于涉外车辆投保汽车车身险时,新车通常按重置价值或比照市场贸易价格来确定保险金额。进口车辆的保险金额则按完税价格确定。旧车的保险金额的确定, 则以折旧价或重置价为根据。
当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而遭受损失时, 基于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以修理、回复为主的赔偿原则, 保险人在确定的保险金额范围内赔付合理的修理费用。如果保险车辆的损失价值高于保险金额时, 其超过部分被视为自保, 由被保险人按比例分摊损失。如果保险车辆发生全损的, 保险人按保险金额赔偿。但是, 保险车辆的全损价值低于保险金额的, 保险人则仅按其发生损失时的实际价值赔偿。
2. 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 按国际保险市场的惯例, 一般是不确定的。不过, 有些国家的保险立法却对于每一受害人及每一保险事故规定了赔偿限额。而我国的现行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原则上不确定保险金额, 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没有限额, 均以有关部门的裁决为准。当然在保险实践中, 国内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存在着限额赔偿和无限额赔偿两种情况。
(二)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保险费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的计算和收取, 除了遵守一般财产保险合同的计算原则外, 还要考虑自身的业务特点。
1. 保险费率的厘定
保险费是根据保险费率计算的, 但是, 由于机动车辆的种类繁多, 用途不同, 车况各异。因此, 机动车辆保险费率的厘定,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 ) 车辆种类。各种车辆的构造、体积、性能、用途、载重量、座位等不同, 对于道路、气候、速度、驾驶人员素质的要求也不一样, 故它们发生交通事故的可能性大小不一, 应当分别确定保险费率。例如, 我国保险业现行的《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表》
上就将机动车辆分为16 个车种和“国产”、“进口” 两个类别。
(2 ) 车辆使用性质。车辆的不同使用性质, 影响到其行驶里程、损耗程度、保养状况、使用年限等, 因此, 不同用途的机动车辆, 其面临的危险系数也不一样, 保险费率也应有所区别。我国的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按营业用车和非营业用车两大类确定保险费率, 具体分为机关自用、企业自用、营业运输、私有及个人承包运输四种使用性质。
(3 ) 承保时间。保险人对于机动车辆承保时间的长短不同,则保险的风险程度也有差异, 从而, 保险费率也应有所区别。我国现行的机动车辆保险业务, 一般是以年为单位承保, 适用一般的保险费率。而保险期不足一年的, 则按照短期保险费率计收保险费, 短期保险费率又分为按日计费和按月计费。如果投保一年的机动车辆保险合同, 但中途退保的, 也是按短期保险费率计算退还保险费。
2. 保险费的计算
(1 ) 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费
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费是按照基本保险费加上保险费率来计算的。具体公式是:
车辆损失险保险费= 基本保险费+ ( 保险金×保险费率)其中, 基本保险费是事先规定的固定金额。目的在于平衡新车价值高、出险机会少与旧车价值低、出险机会多的反差。
(2 ) 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是根据车辆的使用性质、种类、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 分别采用相应的固定保险费。
(3 ) 保险费的优惠折扣和无赔款优待折扣
为了鼓励投保人的投保积极性, 我国的保险业适用保险费优惠折扣。投保的车辆越多, 则保险费优惠折扣越大, 同时, 为了提高被保险人的责任心, 减少交通事故, 保险业又对保险车辆在承保一年内无赔款的, 续保时给予无赔款优待折扣计收保险费,一般折扣为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