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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内容与形式知识指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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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保险合同的特征

  (一) 保险合同是有名合同

  有名合同是法律直接赋予某种合同以特定的名称, 并以相应的法律制度来调整的合同。保险合同是保险法直接赋予名称并对保险合同进行特别调整的合同,说明保险合同是经济生活中一种重要的合同。

  (二) 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依据保险合同享有请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补偿损失的权利, 投保人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保险人享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 承担约定事故发生时给付保险金或补偿被保险人实际损失的义务。保险合同就每一个单独合同来看, 无论是否发生保险事故, 其双方当事人的义务似乎是不平等的, 但这并不违反民法关于民事活动应当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因为就某一类保险合同的总体看, 保险费的总额与保险人赔付的金额加经营费是大致相同的。

  (三) 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保险合同以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作为对价, 换取保险人对风险的承担。投保人与保险人的对价是相互的, 投保人的对价是支付保险费, 保险人的对价是承担某种风险, 一旦约定事故发生时, 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或补偿被保险人实际损失的义务。保险人的对价并不意味着一定或必然要给付保险金或补偿损失, 而在于对风险的承担。

  (四)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保险合同是约定保险人对未来可能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损失赔偿或保险金给付的合同, 因此, 它一方面要求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 对保险人的询问及有关标的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 在保险标的危险增加时通知保险人, 并履行就保险标的过去情况、未来事项与保险人约定的保证; 另一方面, 它要求保险合同另一方面的当事人即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 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 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五) 保险合同是射幸性合同

  保险合同在订立时, 仅投保人一方交付保险费, 对未来保险事故是否发生无法确定, 保险人是否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取决于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是否发生。因此, 我们称之为射幸性合同。保险合同的射幸性不等于保险人可能履行合同, 可能不履行合同。保险人承担风险, 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时给予经济补偿或保险金给付, 即为履行了保险合同。即使保险事故没有在保险期间内发生, 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承担风险保障, 也是在履行合同。保险合同的射幸性是就单个合同而言的, 就某类保险合同总体来说, 保险事故发生的概率是确定的。不能确定的是哪个保险合同发生该种保险事故。

  四、保险合同的形式

  (一) 书面形式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保险合同是指用文字表达当事人双方就保险合同条款达成的协议, 包括投保单、暂保单和保险单以及符合合同法第11 条规定形式的其他保险凭证。

  (二) 口头形式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通常都采用书面形式, 但是某些特定情况下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

  例如与保险人具有长期业务关系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到期时电话通知保险人按原合同续保, 保险人也做出承诺, 在其签发保险单之前, 应认为该保险合同已成立, 即投保人与保险人已就保险合同条款达成协议。否则保险人签发保险单便无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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