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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大瑞鑫2015条款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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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寿大瑞鑫2015条款是什么?要想了解条款,首先要了解该保障计划主要包含哪些险种。中国人寿大瑞鑫2015,具体由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典藏版)和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典藏版)组合而成。接下来,我们来简单了解一下这两款产品的条款内容。

  国寿瑞鑫两全保险2015条款部分内容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第四条 祝寿金开始领取年龄和开始领取日

  祝寿金开始领取年龄分为六十周岁六十五周岁两种,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祝寿金开始领取年龄。祝寿金开始领取年龄一经确定,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本合同的祝寿金开始领取日为本合同的祝寿金开始领取年龄的年生效对应日。

  第五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本合同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若本合同附加的“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典藏版)合同”(以下简称附加合同)发生保险事故并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则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减少为零

  第六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年满三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开始领取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3%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祝寿金

  自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开始领取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四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7.5%给付祝寿金。

  三、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八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50%给付满期保险金。

  四、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105%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350%给付身故保险金。

  第八条 红利事项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在符合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分配给投保人。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处理方式:

  一、现金领取;

  二、累积生息: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红利保留在本公司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红利累积的年预期年化利率每年由本公司公布。

  若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处理方式,本公司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本公司红利的分配。

  本公司每年向投保人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

  第九条 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费期间分为五年、十年二十年三种,交付方式分为年交和月交两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5条款部分内容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第四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于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第五条 重大疾病

  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计五十种

  第六条 特定疾病

  本附加合同所指特定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计十种

  第七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5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二、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三、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四、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50%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和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第九条 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费期间分为五年、十年二十年三种,交付方式分为年交和月交两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拓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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