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保险的除外责任是什么
如果说,从事危险职业的人群朋友们必须要购买意外保险的话,那么在海上工作的人们就必须要问一问老板有没有给自己工作的船只购买船舶保险了。船舶保险,就是为船只承保,如果船只在海上航行或者停泊的时候,遭遇了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产生了损失,那么就会为其赔偿,但是有一些情况除外哦,我们来看看船舶保险的除外责任。
除外责任
本保险不负责下列原因所致的损失、责任或费用:
(一)不适航,包括人员配备不当、装备或装载不妥,但以被保险人在船舶开航时,知道或应该知道此种不适航为限;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疏忽或故意行为;
(三)被保险人克尽职责应予发现的正常磨损、锈蚀、腐烂或保养不周,或材料缺陷包括不良状态部件的更换或修理;
(四)本公司战争和罢工险条款承保和除外的责任范围。
除非事先征得保险人的同意并接受修改后的承保条件和所需加付的保费,否则,本保险下列情况所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均不负责;
(一)被保险船舶从事拖带或救助服务;
(二)被保险船舶与他船(非港口或沿海使用的小船)在海上直接装卸货物,包括驶近、靠拢和离开;
(三)被保险船舶为拆船或为拆船出售的目的的航行。
免赔额
(一)承保风险所致的部分损失赔偿,每次事故要扣除保险单规定的免赔偿赔额(不包括碰撞责任、救助、共损、施救的索赔)。
(二)恶劣气候造成两个连接港口之间单独航程的损失索赔应视为一次意外事故。
本条不适用于船舶的全损索赔以及船舶搁浅后专为检验船底引起的合理费用。
保险期限
本保险分定期保险和航次保险:
(一)定期保险:期限最长一年。起止时间以保险单上注明的日期为准。保险到期时,如被保险船舶尚在航行中或处于危险中或在港或中途港停靠,经被保险人事先通知保险人并按日比例加付保险费后,本保险继续负责到船舶抵达目的港为止。保险船舶在延长时间内发生全损,需加交 6个月保险费。
(二)航次保险:按保单订明的航次为准。起止时间按下列规定办理:
1、不载货船舶:自起运港解缆或起锚时开始至目的港抛锚或系缆完毕时终止。
2、载货船舶:自起运港装货时开始至目的港卸货完毕时终止。但自船舶抵达目的港当日午夜零点起最多不超过30天。
保险终止
(一)一旦被保险船舶按全损赔付后,本保险应自动终止。
(二)当船舶的船级社变更、或船舶等级变动、注销或撤回、或船舶所有权或船旗改变、或转让给新的管理部门、或光船出租或被征购或被征用,除非事先书面征得保险人同意,本保险应自动终止,但船舶有货载或正在海一时,经要求,可延迟到船舶抵达下一个港口或最后卸货港或目的港。
(三)当货物、航程、航行区域、拖带、救助工作或开航日期方面有违背保险单特款规定时,被保险人在接到消息后,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同意接受修改后的承保条件及所需加付的保险费,本保险仍继续有效,否则,本保险应自动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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