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疾险的划分形式
重大疾病保险是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如恶性肿瘤、心肌梗死、脑溢血等,达到约定的疾病状态或实施了约定的手术时,由保险公司对所花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偿的商业保险行为。保险金的数目是确定的,一旦确诊,保险公司按合同所载的保险金额一次性给付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通常有3种划分保险的形式:一种是按保费是否返还划分,第二种是按保险期限划分,第三种是按给付形态划分。
按保费是否返还划分
1.消费型重疾险
主险是定期型的产品,一般定期10年到30年,和到70岁,或80岁。
消费型重疾险具有重保障的特性,客户可以用比较少的保费来获得保障。消费型重疾险只提供保障,保费则完全是支出,属于纯粹消费性。适合需求高保障但不想支付过多保费的年轻人群。
2.返还型重大疾病保险
返还型重疾险就是储蓄型重疾险,是需要固定缴费满一定年数,中间不能断,不然退保损失很大。费用较高,交满之后就可以不再续保,参保人可以到指定保险期限一直享受保障。这需要投保人在缴纳保费年限内,经济情况要好,不至于中断保险,还有就是比较适合年龄大的人群。
按保险期限划分
1.定期保险
以重疾保障为主险,在一定期限内给于保障,一般采用均衡保费。这类重疾险最多保障期限是30年,20岁买就只能保障到50岁,30岁买就只能保障到60岁,多一天都不行。需要说明的是,这种保险虽然是主险,但是也属于消费型的,没有理赔则不能返还保费。
2.终身保险
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为被保险人提供终身的保障。终身保障有两种形式,一是为被保险人提供的重大疾病保障,直到被保险人身故;另一种是当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约定的极限年龄(如100周岁)时,保险人给付与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相等的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一般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产品都会含有身故保险责任,因风险较大费率相对比较高。
按给付形态划分
1.额外给付保险
需要同时购买其它主险,例如同时投保终身寿险或者养老保险,属于消费型险种,自然费率设计比较多见。也就是三十岁这一年只需要三、四百元,缴费至60岁后每年都要超过几千,且不发生理赔时保费不能返还。身故给付现金是按照主险的保额进行理赔的。
2.提前给付保险
需要同时购买其它主险,多数限定在同时投保终身寿保险(被保险人活着是拿不到钱的那种保险就叫终身寿险),属于消费型险种。身故给付现金同样是按照主险保额进行理赔的。
在这里,凡是看见有“提前给付”字样的附加重疾,需要了解它有个极为显著的特征——附加的重疾一旦发生理赔,主险的保额要相应减去理赔数额。例如投保20万终身寿附加提前给付重疾10万,如果发生重疾理赔得到10万,终身寿则要减去已理赔的10万,由20万变为10万。如果终身寿和附加提前给付各投保10万,一旦发生重疾理赔,主险减后为零,保险合同就会终止的哦。
3.独立给付保险
独立给付主险型重大疾病保险包含死亡和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而且其责任是完全独立的,并且二者有独立的保额。如果被保险人身患重大疾病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死亡保险金为零,保险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未患重大疾病,则给付死亡保险金。此型产品较易定价,只需考虑重大疾病的发生率和死亡率。但对重大疾病的描述要求严格。
4.比例给付保险
按比例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是针对重大疾病的种类而设计,主要是考虑某一种重大疾病的发生率、死亡率、治疗费用等因素,来确定在重大疾病保险总金额中的给付比例。当被保险人患有某一种重大疾病时按合同约定的比例给付,其死亡保障不变,该型保险也可以用于以上诸型产品之中。
5.主险捆绑附加
多以生死两全保险为主险,捆绑附加重大疾病险。所谓两全险就是保障期限内身故保险公司要给钱,保障期限后没有身故保险公司也要给钱的那种保险。这类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都在80岁期满,附加上重疾后就成为过去最常见的有病赔病,无病返钱的那种保险。在这种保险中,附加险是不标明费率的,已经计入两全主险费率中。但可以肯定的是,附加重疾是均衡费率,而且附加的重疾险保障期等于两全险的期限,一般都在八十岁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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