冻结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是涉及财产权的一项临时性强制措施,其目的在于防止案件涉嫌资金被隐匿或者转移,以便于监察机关及时收集证据、处理案件和挽回、减少损失。因此,冻结时间的长短,涉及到案件的进展情况和直接影响到对涉案单位和个人财产权的保护。
根据有关规定,监察机关采取冻结存款财产等措施的时限从具备冻结的条件开始,到冻结的条件消失时结束,最长不超过调查期限。冻结存款的条件消失后或者案件结束后,应及时解除冻结措施。
根据监察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冻结的财产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冻结,予以退还。
冻结存款等财产的责任由出具冻结法律文书的监察机关承担。根据监察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如果监察机关冻结存款等财产的行为侵犯了被冻结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予以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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