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燃气综合保险介绍
在进入现代化以后,民用燃气开始走进千家万户,安全问题也受到社会的关注。为此,很多保险公司都了民用燃气综合保险,由于大部分消费者对该产品不太了解,本文将带来民用燃气综合保险条款介绍。
民用燃气综合保险之保险标的
在本保险合同中列明地址范围内的,被保险人自有并在本保险单中列明的下列家庭财产,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
(二)室内装潢;
(三)家用电器和文体娱乐用品;
(四)衣物和床上用品;
(五)家具及其它生活用品;
(六)燃气灶、燃气热水器、燃气用表、燃气管道和液化石油气罐。
下列家庭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金银、珠宝、钻石及制品,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书籍、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软件及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三)日用消耗品、各种交通工具;(四)用于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和出租用作工商业的房屋;(五)无线通讯工具、笔、打火机、手表、各种磁带、磁盘、影音激光盘;(六)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秸杆、芦苇、竹竿、帆布、塑料布、纸板等为外墙、屋顶的简陋屋棚及柴房、禽畜棚、与保险房屋不成一体的厕所、围墙、无人居住的房屋以及存放在里面的财产;(七)政府有关部门征用、占用的房屋,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处于危险状态下的财产;(八)动物、植物、农作物;(九)其他不属于第三条列明的家庭财产。
民用燃气综合保险之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燃气事故造成的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保险家庭财产的直接损失;
(二)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承担的第三者经济赔偿责任; (三)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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