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与保险金额及保险责任
一、企业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
企业财产保险合同, 是保险人与企业单位( 包括事业、机关等单位, 下同) 签订并为其提供经营、管理保障的一种财产保险合同, 也是我国最主要的一种保险合同。这种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主要有两大类: 一是实行独立核算的国有或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 二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人民团体, 至于个体工商户如夫妻店、家庭手工业等, 除接受国有或集体企业来料加工、装配、修理或代销商品而合同规定由其负有经济责任, 可以由该个体工商户将所代管的财产投保外, 一般的个体工商户只能以家庭财产保险的投保人投保。
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为一年, 也可以投保短期险,保险期满后, 可以再续保, 但续保须另办手续。
企业可以就哪些财产向保险公司投保呢? 从财产的归属或占有上说, 凡是被保险人( 即投保单位) 所有或经营管理, 或替他人保管, 或与他人所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以及具有其他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都属企业财产保险的范围。所谓的“ 替他人保管, 或与他人所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主要是指洗染店、寄售店、修理( 加工) 店、代购代销店、仓储公司、货栈、旅馆、运输公司等单位代加工、修理、销售、保管的财产, 所谓“ 具有其他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主要是指作为被保险人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所暂时占有并由其负责的财产, 如租赁物、运送物和抵押物等。
从财产的具体种类来说, 企业可据以投保的财产主要有:
(一) 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装修设备; ( 二) 建造中的房屋、建筑物和建筑材料; ( 三) 机器及设备; ( 四) 工具、仪器及生产工具; (五) 交通运输工具及设备; (六) 管理用具及低值易耗品;(七) 原材料、半成品、在产品、成产品或库存商品、特种储备商品; (八) 账外或摊销的财产等。
此外, 有些不属一般商品的财产, 如珠宝、古玩、金银、首饰、饲养动物、堤堰、水闸、铁路、桥梁以及矿井、矿坑、地下建筑物、设备等, 它们有的无一定市价, 有的很贵重, 有的还在不断增值, 有的则价值大。因此, 这些财产必须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事先特别约定, 即在保单上载明, 保险公司才负保险责任。
以下财产, 不在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范围以内:
(一) 土地、矿藏、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和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产品;(二) 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三) 违章建筑、非法占用以及正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四) 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
二、企业财产保险合同保险金额及保险责任
(一) 企业财产保险合同保险金额
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 是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投保金额,也是保险人计算保险费的依据和承担补偿责任的最高限额。由于财产保险仅以补偿财产的实际损失为目的, 因此, 在投保时, 应该按标的的实际价值投保。当然, 准确确定保险金额, 并非易事。现将不同财产投保时其保险金额的确定分述如下:
1. 固定资产保险金额的确定。依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的《企业财产保险条款》规定, 将固定资产投保时, 其保险金额确定方法有三。一是可以按照账面原值投保, 即可以将账面原值(固定资产购建时的全部支出) 作为保险金额; 二是由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协商按账面原值加成数作为保险金额; 三是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 即按重置重建价作为保险金额。以上三种保险金额的确定办法, 其逻辑依据是固定资产投保时的价值。固定资产投保时, 它的实际价值与其购建时相比, 无非有三种可能, 即①与刚购建时相当; ② 比刚购建时增值; ③ 比购建时贬值。相对来说, 三种确定保险金额的方法中, 后两种即按账面原值加成数投保及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更接近保险标的实际价值。
2. 流动资产保险金额的确定。根据《企业财产保险条款》
的规定, 流动资产投保时, 可以按12 个月的平均账面余额投保, 也可以按账面余额投保。这就是说, 流动资产投保,保险金额的确定办法有二, 一是以近12 个月的平均账面余额为保险金额; 二是以账面余额为保险金额。
3. 已经推销或未列入账面的财产保险金额的确定。这些财产投保时, 可以由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协商按实际价值投保, 即可以将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商定的财产实际价值作为保险金额。
(二) 企业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
根据《企业财产保险条款》的规定, 在企业财产保险中, 保险人应承担的保险责任大体上可分为三大类。
1. 不可预料和不可抗力的事故所致损失。除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外, 凡不可预料和不可抗力事故所造成的保险财产损失,保险人都负有赔偿的责任。不可预料和不可抗力事故, 具体说是指以下事件:
(1 ) 火灾、爆炸;
(2 ) 雷电、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震、地陷、崖崩、雹灾、冰凌、泥石流;
(3 ) 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
2. 停电、停水、停气(以下简称“ 三停”) 所致损失。被保险人因上述灾害事故即不可预料和不可抗力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和停气, 以致造成被保险人的机器设备、产品和贮藏物品的损坏或报废的, 保险人负有赔偿责任。但是, 并非“三停”
所致损失, 保险人都负有赔偿责任。“ 三停” 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才属保险责任。这三个条件是:
(1 ) 遭受损坏的必须是被保险人自己的供电、供水和供气设备( 以下简称“ 三供设备”) 。这里所说的“自己”, 包括本厂自有专用或与其他单位共用的设备; 而“ 设备”, 则包括变压器、配电间、水塔、线路、管道等供应设备。非被保险人自己而属供电、供水、供气部门的设备引起的“ 三停”, 无论造成多大的损失, 都不属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责任。
(2 ) 被保险人自己的“ 三供设备” 的损坏必须是上述灾害事故所造成。如果非因上述灾害事故, 而是其他事由引起的“ 三停”, 所造成的损失, 不属保险责任。
(3 ) 就范围而言, 只限于对被保险人的机器设备、产品和贮藏物品的损坏或报废负责。例如, 药厂的供电设备因上述灾害事故的破坏而停电, 使其机器设备受损, 冷藏库内的药品变质, 则保险人仅对此负责。
3. 为施救保险财产而发生的费用。在发生合同的灾害事故时, 被保险人应尽力抢救被保险财产。为了抢救或防止灾害蔓延所采取必要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保险人亦负有补偿的责任。但要注意, 第一, 这里所说的损失, 是指为抢救和防止灾害蔓延而造成的“ 保险财产” 的损失, 对非保险财产则不负责。第二, 抢救过程中所造成的损失和所需费用, 必须从“ 必要” 和“合理” 两个方面考虑, 否则, 保险人有权拒赔。
(三) 企业财产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
企业财产保险合同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的损失, 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 战争、军事行动或暴力行为。战争或军事行动, 都是刀枪相见的残酷行为, 而暴力行为则指发生殴斗、打砸及骚动事件。它们极易使财产遭受巨大损失, 而且所致损失的范围及程度难以估计, 所以, 由上而造成的损失, 不属保险责任, 但是投保人需要并愿意加付保费, 也可以把保险责任扩大到战争所形成的损失。
2. 核子辐射的污染。核子能装置的爆炸, 其破坏性远比一般战争给保险财产带来的损失要大得多, 这种损失的频率及程度是难以预测的, 所以, 由于核子辐射的污染而造成保险财产损失的, 也不属保险责任。
3.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所谓故意行为, 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灾害的结果, 并且放任或者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各种行为。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而造成保险财产损失的, 不属保险责任。但对一般的疏忽行为、违反操作安全规程所致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 可以负责。
4. 保险单内列明的其他除外责任。一般包括: ( 1) 堆放在露天或在罩棚下的保险财产, 以及用芦席、布、草、纸板、塑料布做棚顶的罩棚, 由于暴风、暴雨所造成的损失; (2 ) 因灾害或事故造成停工、停业等的一切间接损失; (3 ) 因本身缺陷、保管不善而致的损失、变质、霉烂、受潮、虫咬, 以及自然磨损与按制度规定的正常损耗; (4 ) 其他不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