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有效与无效:保险合同的有效条件
一、保险合同的有效条件
保险合同的有效条件是指每一有效保险合同所应具备的要件。只有具备有效条件的保险合同, 才能发生法律效力。保险合同的有效要件, 通常有下列几个方面:
(一) 主体合格
主体合格是指订立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必须具有订立保险合同的资格。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即保险人和投保人。就保险人而言, 法律要求它必须是国家允许其经营保险业务, 而且必须是在营业执照核定的范围内从事保险业务。如依法经核准登记只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人, 就没有资格经营人身保险业务或其他保险业务, 不得签订人身保险合同等, 否则即为主体不合格, 其签订的保险合同无效。
主体合格就投保人而言, 要求其有签订保险合同的能力, 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既可以是自然人, 也可以是法人。自然人作为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 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签订的保险合同无效。
如果以他人的财产或人身作为保险标的的, 必须是与被保险人有经济上的或者人身方面的利害关系, 即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否则, 也应是无资格签订保险合同。
法人作为投保人, 在签订财产保险合同时, 保险标的必须是其所有、经营管理或者受委托管理的财产或财产利益; 签订人身保险合同时, 保险的对象必须是其依法负有人身方面责任的内部成员。对于其他的财产或人员, 法人无权签订保险合同。
(二) 内容合法
保险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其内容必须合法。只有内容合法的保险合同, 才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才能达到保险当事人所预期的目的。
保险合同的内容合法要求:
1. 保险合同的内容不得与我国现行的保险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相抵触。如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投保人免交保险费的条款, 不仅违背保险原理, 与现行的保险法相抵触, 而且也损害了其他被保险人的利益, 约定投保人免交保险费的保险合同因而也是无效的。
2. 保险合同的标的必须是法律允许保险的财产、财产利益及人的身体和寿命。
3. 保险合同的内容不得违背社会的公序良俗, 损害他人的利益。
(三) 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
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在民法上称之为“ 合意”, 即合同的订立凭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及协商一致。订立保险合同, 必须坚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这一合同订立的基本规则。具体地说,保险合同的订立要求:
1. 必须双方当事人自愿。除法律规定的强制保险以外, 任何一方都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强迫对方订立或者接受保险合同。
2. 双方订立保险合同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在订立保险合同时, 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欺骗对方或向对方隐瞒有关涉及保险后果的真实情况。如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履行告知义务,向保险人如实告知有关保险标的的一切重要情况, 诸如投保财产的性质, 周围的危险环境, 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等, 因为这些因素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等。如果投保人告知不实, 不仅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 而且即使保险合同订立了, 在发生保险事故时, 保险人也有权拒绝赔偿。意思表示真实就保险人而言, 要求其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向投保人明示或者说明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 不得诱骗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否则订立的保险合同同样是无效的。
3. 投保人订立合同的要求( 即要约) , 必须要经保险人同意承保( 即承诺) , 保险人对投保人提出的投保要求进行修改或附加其他条件的, 同样要经投保人的同意。
保险合同的有效条件除上述三项以外, 法律还要求保险合同须采用书面形式。对某些保险, 在形式上法律还有其他的特别要求。法律对保险合同形式的要求, 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样应当遵守, 否则也足以影响到保险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