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福禄倍至条款分析
太平福禄倍至是一款重大疾病保险,能够对多重赔付,保障全面,包含66种重疾三种赔付、14种轻症额外赔付、身故保障,产品自带保费豁免。那么,太平福禄倍至到底好不好?看看福禄倍至的条款大家就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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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福禄倍至条款分析
第一条 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28日至65周岁。
第二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三条 等待期
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90日为等待期。如果本合同曾一次或多次恢复效力,则自每次合同效力恢复之日
零时起90日均为等待期。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一)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1.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第三十四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
我们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同时我们将豁免本合同在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日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至交费期满之间本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但不包括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日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日起,我们不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2.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第三十四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按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如果被保险人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日起 365 日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合同第三十四条所定义的第一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
(三)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如果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日起 365 日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合同第三十四条所定义的第一次重大疾病以及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特定疾病保险金
1.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第三十三条所定义的特定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额外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项责任终止。
2.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第三十三条所定义的特定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不承担本项责任,同时本项责任终止。
三、身故保险金
1.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1)如果被保险人在 18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单年度数或交费年期数(以较小者为准)。
(2)如果被保险人在 18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或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已满 18 周岁且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按以下三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①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②本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单年度数或交费年期数(以较小者为准);
③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我们只给付本合同保险责任中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及身故保险金的其中一项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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