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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人寿幸福人生终身重疾险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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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幸福人生终身重疾险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出生满30天(含)——60周岁(含)

  交费方式:3年交,5年交、10年交、15年交、20年交

  保障期限:终身

  保险内容:

  重大疾病保险金

  投保180天后,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首次患一项或多项本条款附件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投保180天内,被保险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①重大疾病(名称和定义详见本条款附件),②因导致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无息返还本主险合同已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内(含第180天)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无息返还本主险合同已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后因疾病导致一项或多项本条款附件所定义的身体全残,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内(含第180天)因疾病导致一项或多项本条款附件所定义的身体全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无息返还本主险合同已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应在残疾状况治疗结束后,由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或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对其残疾程度进行鉴定。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被专科医生8诊断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9,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内(含第180天)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专科医生诊断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无息返还本主险合同已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与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

  早期治疗保险金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后,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首次患一项或多项本条款附件所定义的早期治疗保险金疾病(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不受此180天限制),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十给付早期治疗保险金,本项责任终止。给付早期治疗保险金后,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并不随之减少相应给付额度。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内(含第180天),被保险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①早期治疗保险金疾病(名称和定义详见本条款附件),②因导致早期治疗保险金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无息返还本主险合同已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除外)。

  早期治疗豁免保险费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后(不含第180天),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首次患一项或多项本条款附件所定义的早期治疗保险金疾病(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不受此180天限制),我们豁免早期治疗保险金疾病确诊日以后本主险合同各期保险费。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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