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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几种情况下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很有可能拒赔哦

佚名     我要入驻

  出门在外,买份保险就是买份安心,特别是有车的朋友们,虽然说国家强制要求购买了交强险,甚至于关于汽车的其他大大小小的保险和附加险你都买齐了,也不要太过大意,因为保险公司总是会找各种理由来拒绝赔付,如果你都驾驶证被扣了12分后出险,保险公司很有可能不会赔哦,我们来看看具体的示例分析。

  宁波北仑法院梳理了一些涉及车辆交通领域的财产保险合同纠纷的典型示例,从法律适用的探讨中,为广大投保人“支招”,避免事故发生后理赔遭拒,同时也给保险公司提个醒。

  一、驾驶证扣分超过12分,还能理赔吗?

  2015年8月,徐某开车和骑自行车的王某发生碰撞,徐某负事故全责,王某的财产损失达2万余元。

  徐某将这笔款项赔付给王某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认为,事故发生时,徐某的驾驶证在计分周期内计分已超过12分却仍驾驶机动车,因此拒绝赔付。但徐某说,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未尽到说明义务,免责条款加重了他的责任,应属无效条款,况且记分达12分也不代表他驾驶能力的丧失。为此,他将保险公司起诉到了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定,徐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徐某在《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及投保人声明中签字予以确认,保险公司尽到了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因此,双方应当受到保险合同的约束,保险公司有权依据免责条款不予赔偿。

  承办该案的彭法官说:“审理此类案件,除了考虑保险合同的约定外,也应当注意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的因素,是否会加大投保人或保险人一方的风险。不合法的驾驶人驾驶车辆的行为违反交通法规,同时也加大了发生意外事故的危险程度,额外加重了保险人的风险,驾驶证记分达12分则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情形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公民不得违法的基本精神。”

  二、事故发生后才年检,保险公司能否拒赔?

  2015年7月,家住北仑的张女士驾驶一辆奥迪轿车在中河路追尾了一辆出租车,张女士负全责。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当时对事故车辆进行了定损,定损时没有要求张女士提供行驶证、驾驶证等材料。可当张女士在4S店修理完自己的汽车,并将对方车辆的修理费也支付完毕后,保险公司却告诉她,对方车辆的修理费他们会赔,但因为她的汽车在事故发生时未年检,只能赔付近2万元修理费中的70%,另外的30%要张女士自己“买单”。

  张女士觉得很气愤,定损和维修时,保险公司都没有要求她提供行驶证,在保险公司同意理赔的情况下,她才选择4S店进行维修。之所以没有及时年检,是对机动车年检的新规定没有了解清楚,以为6年内不需要年检,而且被保险公司拒赔后的20天内,张女士到交警大队敲了章,通过了年检,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有没有过年检根本没有关系。于是,张女士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出险时被保险车辆没有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属于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约定的情况,且保险公司已尽到明确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依据该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可不予理赔。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张女士的起诉,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张女士为她投保时没有仔细阅读保险合同条款而“买单”。

  不过,北仑法院民二庭庭长张萍说,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法院也会有不同的思路,“在认定免责条款效力基础上,会考虑车辆未年检与事故发生有没有因果关系等其他因素,比如事故发生的当时车辆就被交警队强行检测是否存在安全技术隐患,如果没有隐患,保险公司也没有完全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还是应当赔偿;又如事故是因为未年检的车辆违章停车造成,那么事故发生与有没有年检就没有必然关系,不能将未年检作为拒赔的主要理由”。

  三、乘客车外受伤,保险公司赔不赔?

  2012年5月,乘客胡老太在北仑乘坐一辆客运车辆时,正准备下车,但因驾驶员未关好车门,车子还没停稳,导致胡老太摔倒,腿被车子的右后轮碾压受伤。交警认定,该车辆驾驶员负事故主要责任,胡老太负次要责任。

  事发前一个月,公交公司就旗下的40辆客运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每座的责任限额为30万元。因此事发后,公交公司向胡老太履行了83万余元的全部赔偿义务,并要求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30万元。然而,保险公司仅赔付了8万元。

  公交公司认为,不论胡老太是在哪里被碾伤,她的身份始终是乘客,所以承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就应当赔偿剩余22万元的损失。

  但保险公司认为,事故发生系公交公司的驾驶员未关车门所致,存在重大过失,且事故发生时,胡老太的身份已从旅客转化为第三者。对于因驾驶员重大过失和旅客在客运车辆外遭受的损失,属于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免责范围,且保险公司已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因此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的抗辩最后获得法院支持。公交公司败诉,向投保第三者强制责任险的另一家保险公司再次提起了诉讼。

  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地置身于机动车辆之上,因此,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所涉及的“第三者”与“车上人员”都是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身份,会随着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这也是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审理中经常会碰到的问题。

  北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尚新华认为,“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如果在事故发生前是保险车辆的车上人员,事故发生时已经置身于保险车辆之下,则属于‘车下人员’。‘第三者’属于‘车下人员’,而‘车下人员’是否构成‘第三者’,则要分析此时的‘车下人员’是否与上述所指的受害第三者除外范畴发生身份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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