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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风险大,需要注意什么

佚名         

  过去,民间借贷一般是亲朋好友之间因生活救急、帮困而产生的借贷关系,包含着很多的私人感情,很少提及利息。现如今不一样了,近年来有关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越来越多。民间借贷风险大,需要注意什么呢?

  一、正确认识出借资金的风险,切莫贪图高额利息

  很多民间借贷纠纷的出借人往往对借款人的经济实力和偿还能力缺乏深入的认识,出借资金就是为了贪图高额利息,事后才知道借款人根本无力偿还资金利息。

  所以,在出借资金时,要对借款人有深入的认识,要了解借款人从事的行业及其企业的基本情况,要了解借款人主要资产情况,切莫被借款人表面的光鲜和高额的利息所引诱。

  二、违法高息不受法律保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案件的司法解释,民间借贷预期年化利率有两个重要的节点,即24%和36%。

  1、民间借贷中未超过年预期年化利率24%的利息约定,人民法院予以保护。

  2、民间借贷中超过年预期年化利率36%的利息部分,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支付该部分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借款人要求出借人返还已收取的超出年预期年化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三、民间借贷应签订规范的借款合同或借条

  很多民间借贷案件仅有银行转账记录,没有规范的借款合同或借条,所以,借贷当事人要签订规范的民间借贷合同或借条,在借款合同中要标明双方当事人、借款金额、借款期限、预期年化利率、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对于借条也要注明借款人、出借人、借款金额、期限及预期年化利率等,以防双方对借贷事实发生争议。

  四、出借资金或偿还借款要保存凭据

  资金支付凭据是民间借贷案件中的重要证据,实践中,有的出借人出借大额款项不通过银行转账,有的借款人偿还款项没有及时取得收条或没有银行转账记录,在对方当事人否认的情况下,人为的增加案件审理难度,导致可能出现与客观事实相左的法律事实。

  五、出借人应重视对利息的书面约定

  实践中,部分民间借贷案件,双方口头约定利息或利息约定不明,而借款人又予以否认。此种情况下,可能造成法院无法查清关于利息的案件事实,而根据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司法解释,自然人之间借贷,没有约定利息或利息约定不明的,当事人请求支付利息,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六、依法设定债务担保

  实践中,部分出借人对担保条款和手续不重视,导致利益受损,例如,不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保证期间,或约定房地产抵押但没有办理抵押登记等。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到期之日六个月,过短的保证期间极易导致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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