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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原位癌;
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良性脑肿瘤
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实际实施了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为治疗严重冠心病,在心脏科医师7建议下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若实际实施了支架植入或球囊扩张术等介入治疗的严重冠心病,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左冠状动脉主干和右冠状动脉中,一支血管管腔堵塞75%以上,另一支血管管腔堵塞60%以上;
左前降支、左旋支和右冠状动脉中,至少一支血管管腔堵塞75%以上,其他两支血管管腔堵塞60%以上。
左前降支的分支血管、左旋支的分支血管及右冠状动脉的分支血管的狭窄不作为本保障的衡量指标。
心脏瓣膜手术
在心脏科医师建议下实际实施了置换或修复一片或多片心脏瓣膜的手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实际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实际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主动脉手术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1)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在等待期满后首次出现症状或体征,在我们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第六条第二款约定的特定疾病,并在我们认可的医院进行符合本合同所描述的治疗,我们对被保险人进行上述治疗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费用,按照以下公式给付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
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特定疾病医疗费用-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补偿、赔偿)× 给付比例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在等待期满后首次出现症状或体征,在我们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第六条第二款约定的特定疾病,且经我们授权的服务供应商安排提供的第二诊疗意见服务后,选择赴中国大陆地区以外的、由授权的服务供应商安排在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障区域内的医疗机构进行符合本合同所描述的治疗,我们对被保险人进行上述治疗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费用,按照上述公式给付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
本合同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的给付比例为100%,但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给付比例为60%:
针对在中国大陆地区我们认可的医院进行符合本合同所描述的治疗,如果被保险人以已经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身份投保,但申请保险金前未通过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结算;
如果被保险人以已经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的身份投保,但在发生属于本合同保障范围内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前,被保险人并不享有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且未按合同约定申请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保障的状态变更。
特定疾病医疗费用包括如下医疗费用:
住院医疗费用
住院医疗费用指被保险人在住院治疗期间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包括药品费、治疗费、床位费、膳食费、护理费、重症监护室床位费、诊疗费、检查化验费、手术费等。
若本合同不再续保,则对于被保险人等待期后至保险期间届满前发生的且延续至保险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的住院治疗,我们仍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
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特殊门诊医疗费用是指被保险人在医院进行如下治疗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
门诊肾透析;
门诊恶性肿瘤电疗、化疗或放疗;
门诊靶向治疗。
住院前后门急诊治疗费用
住院前后门急诊治疗费用指在住院前七日内及出院后十四日内,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不包括门诊肾透析、门诊恶性肿瘤的电疗、化疗或放疗、或者门诊靶向治疗费用。
(2)特定疾病住院津贴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或等待期后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第六条第二款所约定的特定疾病,在我们认可的医院进行住院治疗的,或经过授权的服务供应商在治疗方案中批准进行住院治疗的,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住院津贴:
特定疾病住院津贴=300元×实际住院天数
同一保单年度内,我们给付住院津贴的住院天数以六十日为限。
同一保单年度内,我们对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和特定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总和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计划所对应的保单年度给付限额为限。当我们累计给付的保险金额之和达到上述给付限额时,我们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