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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载明于保险单上的任一保障项目致使身体遭受伤害,我们对该保障项目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您可只投保基本部分,也可在投保基本部分的同时选择投保可选部分,但不能单独投保可选部分。所选保险责任一经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得变更。
基本部分
(1)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我们将按照本合同该保障项目的意外身故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但若本合同有效期内该保障项目已有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我们将按照本合同该保障项目的意外身故基本保险金额扣除该保障项目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2)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 0083—2013)中所列举伤残等级的,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见下表)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伤残程度等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伤残等级:1级、2级、3级、4级、5级、6级、7级、8级、9级、10级
给付比例:100%、90%、80%、70%、60%、50%、40%、30%、20%、10%
若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在同一部位导致不同等级的伤残时,若后次伤残项目的等级较高,则我们给付后次伤残项目所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时,将扣除此前已有等级较低的伤残项目所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若后次伤残项目的等级低于或等于此前已有伤残项目的等级,则我们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两项或两项以上的伤残时,我们将按照其中最高等级的一项伤残项目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若各项伤残等级相同,则我们仅给付一项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比例按照该伤残等级晋升一级计算,最高晋升至1级。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已有伤残将构成更高的伤残等级,则我们按照更高伤残等级对应的保险金比例计算意外伤残保险金,但在给付时,将扣除已有伤残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金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给付以本合同该保障项目的意外伤残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的金额累计达到该限额时,本合同该保障项目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可选部分
意外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在我们认可的医院进行治疗。我们将对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的医院治疗过程中所发生的符合被保险人所在地的基本医疗保险11范围内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按以下公式计算并给付意外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
意外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医疗费用-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补偿、赔偿-约定免赔额)×100%免赔额由您和我们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免赔额一经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得变更。
如在申请理赔时,被保险人未从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获得针对该次医疗费用的补偿或赔偿,则我们按照上述计算金额的百分之八十给付意外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
医疗费用包括:护理费、医生诊疗费、治疗费、检查化验费、门诊手术费、手术费、药品费、救护车费、床位费。被保险人的收费收据项目及金额应与医生处方及费用清单一致,否则我们将对不一致的费用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意外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的给付以本合同该保障项目约定的意外医疗费用补偿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意外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给付的金额累计达到该限额时,本合同该项保障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