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全文
(1)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由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发生轻症疾病,且未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针对被保险人被确诊的每项轻症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保险公司对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三次,则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2)中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由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发生中症疾病,且未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针对被保险人被确诊的每项中症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中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保险公司对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二次为限,在合同有效期内,若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二次,则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申请理赔时符合“中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同时又符合“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保险公司仅承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3)重大疾病保险金
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由恶性肿瘤保险金和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保险金组成。
恶性肿瘤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由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恶性肿瘤,且确诊时被保险人仍生存,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确诊初次恶性肿瘤之日后满三年或三年以上,第二次由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恶性肿瘤,且确诊时被保险人仍生存,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合同关于恶性肿瘤保险金责任终止。
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由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按一项给付),且确诊时被保险人仍生存,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关于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前已经确诊了恶性肿瘤,则对于最近一次确诊恶性肿瘤一年内所确诊的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一项或多项),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对于与最近一次恶性肿瘤的确诊时间间隔一年(含)以上的其他项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仍按照本条“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对于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一年内所确诊的恶性肿瘤,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对于与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确诊时间间隔一年(含)以上的恶性肿瘤,保险公司按照本条“恶性肿瘤保险金”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其中,对于间隔一年(含)后的第一次确诊的恶性肿瘤,视作“恶性肿瘤保险金”条款中所称的“初次发生”。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申请理赔时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同时又符合“中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或“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中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若恶性肿瘤保险金和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均终止,则合同终止。若保险公司已经给付过任意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合同的现金价值自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之日起降低为零,同时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中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和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均终止,保险公司仅继续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4)保障项目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之前身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实际已交纳的保险费的150%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之后身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5)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由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保险公司豁免被保险人疾病初次确诊之日以后合同剩余各期应交纳的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