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人寿健康人生保险条款分析
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对投保人和保险人的权利义务做出具体规定。现如今保险公司重疾产品不断更新,受到品牌效应的影响,华夏人寿健康人生一直在吸睛。以下,我们就来一起分析下华夏人寿健康人生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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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保年龄】:0-60岁
二、【投保方式】:纸质投保申请书(书面)申请。
三、【保单样式】:纸质保单。
四、【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1 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我们将额外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五次为限。
●轻症疾病种类:
1.非危机生命的(极早期的)恶性病变
2.冠状动脉介入手术
3.轻微脑中风
4.心脏瓣膜介入手术
5.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
6.视力严重受损 – 三周岁始理赔
7.主动脉内介入手术
8.较小面积III度烧伤(10%)
9.慢性肾功能损害 – 肾功能衰竭期
10.重症头部外伤
11.单个肢体缺失
12.单侧肺脏切除
13.肝脏手术
14.早期运动神经性疾病
15.人工耳蜗植入术
16.胆道重建手术
17.双侧卵巢或睾丸切除术
18.单侧肾脏切除
19.肝叶切除
20.单耳失聪
21.微创冠状动脉搭桥手术
22.Ⅲ度房室传导阻滞-已放置心脏起搏器
23.于颈动脉进行血管成形术或内膜切除术
24.心包膜切除术
25.脑炎或脑膜炎
26.硬脑膜下血肿手术
27.严重阻塞性睡眠窒息症
28.因意外毁容而施行的面部整形手术
29.角膜移植
30.单眼失明
31.可逆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32.慢性肝功能衰竭
33.特定周围动脉疾病的血管介入治疗
1.2 重大疾病保险金
1.2.1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 我们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1.2.2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1.3 身故保险金
1.3.1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者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1.3.2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 18 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的 1.5 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1.3.3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 18 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1.4 全残保险金
1.4.1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者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1.4.2若被保险人全残时未满 18 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的 1.5 倍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1.4.3若被保险人全残时已满 18 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1.5 疾病终末期保险
1.5.1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者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因金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 我们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1.5.2若被保险人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未满 18 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达到疾病终末期,我们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的 1.5 倍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1.5.3若被保险人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已满 18 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达到疾病终末期,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与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
1.6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险费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我们将豁免本合同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
五、【责任免除】:
1、因下列情形之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进入疾病终末期阶段或患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各项保险金的责任:
(1.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1.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1.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1.4)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1.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1.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本合同所列第 27、42 种重大疾病除外) ;
(1.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2、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进入疾病终末期阶段或患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 2 年以上保费的,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进入疾病终末期阶段或患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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