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而非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民间借贷的随意性、风险性容易造成诸多社会问题。借贷双方仅靠所谓的信誉维持,借贷手续不完备,缺乏担保抵押,无可靠的法律保障。
民间借贷: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相互之间的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有相关约定,借贷就是真实有效的。不过借款的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否则就是高利贷,属于违法行为。
民间借贷具有制度层面的合法性。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民间借贷关系都受法律保护。
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原则。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属于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贷。
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约定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也就是说,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双方可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内协商。超过4倍的,属于高利贷,而高利贷的部分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几分利一般是说的月利率,举例来说,三分利,就是指月利率3%,由此计算出的年利率为36%。
民营银行、第三方理财、民间借贷连锁、担保、私募基金、银企对接平台、网络借贷、金融超市、金融集团、民资管理公司、民间借贷登记中心等。除了这些传统的民间借贷形式,典当行也成为民间资本一大新的流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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