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包含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作为缴费基数。
缴费工资不能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不能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即不足60%的按60%缴纳,高于300%的不计入缴费基数。高于60%,不足300%的应按职工实际工资总额如实申报,漏报、少报、多报缴费基数属违法行为。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结合办法,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其中,单位按16%或20%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金,划到统筹账户;个人按8%扣缴个人账户养老金。
比如个人上年度每个月平均工资6000元,单位申报时按照6000交费基数申报,个人每个月扣6000×8%=480元/月;单位交6000×16%=960元/月缴纳。
不需要自己缴纳,由用人单位按货币的形式,按月、足额一并代扣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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