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视同缴费年限的情况有:
1.在民营企业工作的工龄;
2.在外资企业工作的工龄;
3.在合资企业工作的工龄;
4.社会上非下岗职工类型的灵活就业退休人员;
5.临时工的工龄;
6.社保制度实施之后的工龄;
7.没有转正的人员、自动离职、辞职的人员没有视同缴费年限;
8.违法犯罪人员,此前的视同缴费年限会被作废;
9.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计入档案材料的人员,此前的视同缴费年限会被作废;
10.只有视同缴费年限,没有实际缴费年限,且达到法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未满15年的,没有补缴或续交的,则视同缴费年限作废;
11.建立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之前,有过正式连续的工龄,但是在建立了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之后,没有和实际缴费形成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没有被激活,视同缴费年限有可能会被作废;
12.退休时,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相关人事档案丢失,或者主要材料丢失,则视同缴费年限有可能会被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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