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报告披露时间: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
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
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5个交易日向本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变更的理由和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临时报告:
净利润为负值;实现扭亏为盈;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均需要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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