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行对客户在信用额度内使用的交易款项,自银行记账日起开始计算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标准为日利率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费用不计收利息。
客户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消费交易款项享受自银行记账日至还款日期间的免息待遇;客户在到期还款日前还款金额小于全部应还款额的,还款日前的利息按全部应还款额计算,还款日后的利息则按未还款金额计算。简单概括,就是:“占用1天的资金就付1天的银行利息,直至款项偿还为止,除非满足免息还款期待遇条件可依法规依合约获得免息”。
实际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9年颁布施行至今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信用卡并不存在“罚息”一说,只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正常计息标准,即客户每占用银行资金1天就按“万分之五”的标准计收1天的利息,不会再象1999年《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施行以前那样逾期时间越长就适用越高的利率标准计息。因此,完全可以说,如今的信用卡只有正常计息而没有“罚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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