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保人寿鑫玺越减保规则如下: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自保险合同生效后的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含)起,被保险人可以申请并经保险公司审核同意后减少基本保险金额,保险公司将退还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每个保单年度累计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之和不得超过合同实际已交保险费的20%。减少基本保险金额后,合同的保险费不得低于保险公司规定的最低标准。
若申请减少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则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累计已交保险费和现金价值将同比例减少,保险公司将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有效保险金额、累计已交保险费和现金价值承担保险责任。
海保人寿鑫玺越现金价值:
假设40岁男性投保,保终身,5年交,年交保费10000元,基本保险金额46170元,则:
保单第1年度,被保险人41岁,累计已交保费为10000元,现金价值为3400元;
保单第2年度,被保险人42岁,累计已交保费为20000元,现金价值为9240元;
保单第3年度,被保险人43岁,累计已交保费为30000元,现金价值为18160元;
保单第4年度,被保险人44岁,累计已交保费为40000元,现金价值为32170元;
保单第5年度,被保险人45岁,累计已交保费为50000元,现金价值为49020元;
保单第6年度,被保险人46岁,累计已交保费为50000元,现金价值为51440元,实现了回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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