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自在福养老年金保险介绍包括投保年龄、犹豫期、保险期间、缴费方式、保险责任、其他权益、免责条款、收益,具体如下:
1、投保年龄:男性为55岁-80岁,女性为50岁-80岁;
2、犹豫期:15天;
3、保险期间:保至85岁、保至105岁;
4、缴费方式:趸交、3年交、6年交;
5、保险责任:
(1)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选择3年交或6年交的,按照现金价值与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累计已领取的养老年金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选择趸交的,按照现金价值与趸交保险费-累计已领取的养老年金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2)公共交通工具意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本合同约定的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被保险人全残,选择3年交或6年交的,按照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15%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全残保险金;选择趸交的,按照趸交保险费×15%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全残保险金;
(3)养老年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则保险公司自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至合同满期日前的每个保单周月日给付养老年金,其金额等于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其中养老金开始领取时间规定为:若投保时男性被保险人年龄不满60周岁,则在60周岁开始领取,若投保时男性被保险人年龄已满60周岁,则在犹豫期结束后的次日开始领取;若投保时女性被保险人年龄不满55周岁,则在55周岁开始领取,若投保时女性被保险人已满55周岁,则在犹豫期结束后的次日开始领取;
(4)满期金: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则按照满期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金;
6、其他权益:保险费的自动垫付、借款;
7、免责条款: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保险合同成立或者保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收益:以55周岁女性投保为例,基本保险金额3880元,交费期6年,保险期间为保至105周岁,年交保费242251.68元,则被保险人从55周岁起到满期前,每年领取46560元的养老年金,等到被保险人105岁保险期间届满时,还可以一次性领取3880元的满期金。
以上就是友邦自在福养老年金保险介绍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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