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安人寿传家福典藏版终身寿险介绍包括投保年龄、保障期限、犹豫期、保额增长比例、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具体如下:
1.投保年龄:出生满28天-70周岁;
2.保障期限:终身;
3.犹豫期:15天;
4.保额增长比例:3.5%;
5.保险责任:
(1)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若在18周岁后身故或全残,则可赔已交保费和现金价值的较大者;被保险人若在18周岁后、缴费期满前身故或全残,则可赔已交保费*给付比例、现金价值的较大者;被保险人若在18周岁后、缴费期满后身故或全残,则可赔已交保费*给付比例、现金价值、有效保额的最大者。其中,给付比例规定为18周岁-40周岁为160%、41周岁-60周岁为140%、61周岁及以上为120%;
(2)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18周岁-75周岁期间以乘客身份乘坐水路公共交通工具期间意外身故或全残,则保险公司除了可以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之外,还可给付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或全残时保险合同的有效保额,但保险金共计不超过2000万;
(3)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18周岁-75周岁期间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民航客机期间意外身故或全残,则保险公司除了可以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之外,还可给付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或全残时保险合同的有效保额,但保险金共计不超过2000万;
(4)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18周岁-75周岁期间因为保险合同约定的8种重大自然灾害而意外身故或全残,则保险公司除了可以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之外,还可给付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或全残时保险合同的有效保额,但保险金共计不超过2000万;
6.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斗殴、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但若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费,则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但若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费,则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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