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险知识指要(二)
二、再保险合同的种类
(一) 成数分保合同
1. 成数分保合同的概念
成数分保合同是分保人和再保险人订立的一种自动生效的协议。这种合同是以保险金额作为基础的一种比例分保方式。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之间事先约定对每一危险单位的承保金额, 依照一定的百分率共同分担其责任。在协议范围内的每一笔业务, 分保人和再保人都必须按事先约定的以保险金额作为分保基础的固定比例成分, 自动承担责任。保险费以及赔款全部按上述固定比例成分处理。成数分保合同的最高责任限额事先由双方确定, 以此确定再保险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比例。例如, 某保险公司组织了一个海洋货物运输险成数分保合同, 每一危险单位的最高限额为100 万英镑, 自留20% , 即20 万英镑, 分出80% , 即80万英镑。关于保费和赔款的分配, 均按这一百分比计算。当然, 再保险人通常不只一个, 各人承担的比例也不一定相等。如上例的80% 分别同甲、乙、丙、丁再保险人签定合同, 这四人不一定以均等成分参加合同, 假设甲再保险人接受30% , 乙再保险人承担25% , 丙、丁再保险人分别承担15% 和10% , 那么各自承担的再保险额分别是30 万英镑、25 万英榜、15 万英镑和10 万英镑; 至于合同责任限额以外的部分, 保险公司可另行安排临时分保或超赔保障等, 否则只能自留。由于成数分保常与其他方式的再保险合用, 因此, 其合约多为复合式合约。
2. 成数分保合同的基本内容
成数分保合同的基本内容有: 缔约双方的名称; 合同期间; 执行条款; 规定再保险合同运营的主要范围, 如除规定是成数分保合同外, 还需规定业务范围,诸如地区范围、责任范围等; 手续费条款; 赔款条款; 账务条款; 货币条款; 终止条款; 仲裁条款等。
3. 成数分保合同的优缺点分析
由于成数分保合同的保费和赔款均按各自承担的比例计算, 所以对分保公司的突出优点是: 账务计算简便, 管理费用也较低。其不足之处是对质量好、无须分保的小额业务也要按约分保, 因而要支出较多的再保险费; 对质量较差的业务, 也不能减少自留额。此外, 如遇保险金额巨大的风险, 难以放入分保合同,故不能达到分散巨额责任的目的。
此外, 成数分保合同的限额一般不高, 故业务较稳定; 再保险人与原保险人双方利害一致, 故接受成数分保合同较安全。
4. 成数分保合同的适用
成数分保合同主要用于: 业务技术力量不强、经验不足的新公司、小公司;试办性的新险种或新业务; 保额较低且均衡的业务; 成绩比较稳定的业务; 需要互惠互换的业务等。
(二) 溢额分保合同
1. 溢额分保合同的概念
在再保险业务中, 凡超过分保人自留额以上部分的保险金额, 即为溢额, 故溢额又称为分出额或分保额。如果以合同方式安排这种再保险, 该合同则称为溢额分保合同。溢额分保合同也是以保额为基础确定分保关系, 故属比例再保险。
在溢额分保合同中, 分出公司规定某一金额为自留金额, 将其超过部分分给再保险人, 但以自留额的若干倍数, 即“线”数来表示。自留额和分出额与总保额之间的比例分别叫做自留比例和分保比例。自留比例和分保比例随保险标的保额的大小而变动, 因此分配保费和分摊赔款也相应改变。在溢额分保合同中, 只有当被保风险的保额超过分出公司的自留额时, 才依照合同的约定比例, 将溢额自动分给再保险人。保额低于自留额的业务, 则无须办理分保。所以, 溢额分保合同虽属于比例再保险, 但分出人和再保险人的利益有时并非完全一致。这正是溢额分保合同与成数分保合同的不同之处。
2. 溢额分保合同的特点
(1 ) 以保额的一定金额作为对每一风险单位的自留额。
(2 ) 最高限额为自留额的若干倍数。在溢额分保合同中, 自留额与分保额之和叫做合同容量, 亦称最高责任额或合同限额。分出公司根据被保风险的性质、种类和质量等因素, 确定适当的自留额。自留额是制定合同限额的基本单位, 通常用“线”来表示, 每根线的最高责任应与分保公司的自留额相等。
(3 ) 自留比例和分保比例随保额大小而变动, 因此, 分出人和接受人的经营结果有时并不一致。 3. 溢额分保合同的优缺点分析从原保险人角度看, 其优点表现在: 一是原保险人可以根据不同险种、质量和性质以及自身的财力, 选定最佳自留额, 凡在自留额以内的业务, 不必办理分保。在业务选择和节约保险费支出方面, 溢额再保险合同具有相当的灵活性, 比较符合合理分散危险的再保险原则, 所以这种合同分保方式最流行。二是溢额分保合同对巨额业务的风险分散有较大的弹性。因为溢额分保合同限额若不能满足分出公司的需要, 还可以在此基础上再组织安排第二溢额分保合同或第三溢额分保合同。有人把放入各溢额分保合同的业务形象地用流水作了以下比喻: 被保风险的流水首先注入自留额的小器皿, 然后流入第一溢额分保合同的大瓷缸, 如果该瓷缸充满后有溢流部分, 便可放置第二溢额分保合同这一更大容器。以后以此类推, 可以用第三溢额、甚至第四溢额等分保合同容纳更大的保险标的。当然,分出公司也可通过其他分保方法处理溢额部分, 如通过增加线数仍维持原溢额分保合同; 也可将超过合同容量的部分安排临时分保、预约分保或超赔保障等。其不足表现在: 账务计算较复杂, 对管理和财会人员要求严格; 如果赔款多集中在自留额以内的小额业务, 分出公司的累积赔款就会比较高。
从再保险人角度看, 凡属溢额分保合同承保范围内的业务, 根据合同规定,原保险人对自留额以上的溢额部分必须分出, 因此, 再保险人不必担心分出人对不良风险的逆选择; 如果赔款多集中在自留额部分, 合同就会出现盈余, 反之,若巨额赔款较多, 再保险人可能出现亏损。
4. 溢额分保合同的适用
鉴于溢额再保险合同分保方式的优点比较突出, 它已成为比例再保险中应用最广的保险方式。这种分保机制更适用于保额高低悬殊较大、质量优劣参差不齐的业务, 比如火险业务中的工业火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