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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阳光康瑞年金保险条款分析

佚名     我要入驻

  阳光人寿一直以消费者的人身健康保障为已任,现在了一款阳光康瑞年金保险,该保险属于长期两全保障产品,身故以及期满皆可领取保险金,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可免交剩余保费。以下是阳光人寿阳光康瑞年金保险条款分析。

  一、产品特色

  中短期年金理财保障,2种保障期限灵活选择,年年领取保险金,身故以及满期也可提供保险金赔付。

  二、产品详情

  保险期限: 15/20年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三、保障范围

  1、生存保险金:保险期间为15年,我们按等值于累计应交保险费的2.4%给付生存保险金;保险期间为20年,我们按等值于累计应交保险费的2.9%给付生存保险金。 生存保险金每个保单年度给付一次。

  2、满期保险金:若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按照合同约定数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3、身故保险金:若身故,我们按身故时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四、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分为15年、20年,具体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

  五、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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