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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吴盛朗康安保险条款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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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吴盛朗康安保险条款在哪看?东吴盛朗康安能够提供什么保障?要想全面了解一款保险产品,看条款是最好的方法之一,保险条款写明了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是理赔依据。如果想知道东吴盛朗康安的保险责任以及免除情形,看条款就可以。

  东吴盛朗康安保险条款介绍

  1.3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28天至65周岁。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2.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日止。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自本合同生效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我们向您退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这18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保险事故的,无等待期。

  身故保险金

  若于年满18周岁之前身故,按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 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于年满18周岁之后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合同终止。 若身故时,已经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全残保险金、重大疾病 保险金中任何一项保险金或已经开始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我们不再给付身故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

  在开始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之前,且于年满75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以前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而该 大疾病属于合同约定的特定恶性肿瘤,且于确诊后生存满30日, 我们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额外按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特定恶性肿 瘤额外保险金。

  全残保险金

  若全残,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若于年满18周岁之前被认定为达到疾病终末期的,按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于年满18 周岁之后被认定为达到疾病终末期的,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特定疾病保险金

  在给付身故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全残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或开始 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之前,且于年满7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以 前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对于以下任一情形,我们不再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1)所患的疾病状态或疾病阶段在确诊时已经超过特定疾病状态或特定疾病阶段的疾病;   

      (2)所患的疾病在符合特定疾病定义时已经符合重大疾病定义之严重程度的疾病。

  长期护理保险金

  若在年满60周岁以后被认定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的,在认定日以后的每月对应日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120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连续给付10年,共计120次,合同终止。若在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期间全残、或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 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被认定为达到疾病终末期的,则尚未给付的长期护理保 险金将一次性给付予被保险人本人,合同终止;若在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期间身故,则尚未给付的长期护理保险金将一次性给付予身故保险金受 益人,合同终止。

  特定重疾额外保险金

  在开始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之前,且于年满75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以前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而该重 大疾病属于合同约定的特定重大疾病,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额 外按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特定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

  豁免保险费

  若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或全残、或在60 周岁之后被认定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的,豁免确诊日或认定日以后您应交的各期保险费。

  特备关爱保险金

  在开始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之前且在年满18周岁之后,全残或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于确诊日 或认定日起生存满365 日以后身故的,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 给付特别关爱保险金,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1)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1)至第(9)项情形之一,导致本合同约定的第二至八项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

      (9)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保险事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给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保险事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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