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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富一号条款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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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阳光财富一号条款包括哪些内容?阳光保险财富一号保障计划由主险阳光人寿创富一号年金保险(分红型)和阳光人寿附加财富账户年金保险E款(万能型)条款组成。下面,给大家介绍主险即阳光人寿创富一号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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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阳光财富一号条款介绍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出生满30天-70周岁

  交费期间:3年短交费

  保险期间:至105周岁

  保险责任

  1、身故保险金

  若身故,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照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 保险金。 若于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我们按身故时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 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为零,合同效力终止。

  2、满期保险金

  若于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按照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若于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按保险期间届满时合 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为零,合同效力终止。

  3、生存年金给付

  自合同的第3 个保单周年日(含)起,至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止,若在每个保单周年日时仍生存,我们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存年金。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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