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报销
赔付条件
20万元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含第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按保险合同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3万元.本项保险责任疾病事故每日免赔额100元,意外事故0免赔额,每日最高给付限额500元。 社保范围内医疗费用赔付比例:以有社保身份就诊并结算的,按100%赔付;未以社保身份就诊并结算的,按60%赔付。
5万元 对于该被保险人由此实际发生的、符合保险责任范围的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累计达到本项责任保险金额时,本责任终止。 若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仍在住院治疗的,疾病住院治疗最长延续至合同终止后第30日(含);意外住院治疗最长延长至合同终止后180日(含)。 本项保险责任每次事故免赔额0元。 社保范围内医疗费用赔付比例:以有社保身份就诊并结算的,按100%赔付;未以社保身份就诊并结算的,按60%赔付
4万元 本项保险责任每次事故免赔额0元。意外伤害美容缝合保险责任限额为2万元,意外牙齿修复保险责任限额为2万元,累计保险金额4万元。 医疗费用赔付比例:以有社保身份就诊并结算的,按100%赔付;未以社保身份就诊并结算的,按60%赔付。
4万元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在符合保险合同释义的医院诊断必须接受治疗的,对被保险人治疗期间实际发生的需个人支付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在扣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和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后,每次事故按免赔额0元,100%比例给付保险金。二级及二级以上私立医院普通部和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普通部挂号费限 200 元/次,床位费限 200 元/天。
10万元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90天等待期后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注]中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保险责任终止。
3万元 在保险期间内,由投保人的监护对象(被监护人)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投保人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责任终止。 (每次事故财产损失免赔额:1000元;每次事故人身伤亡医疗免赔额:100元;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责任限额:1万)
*投保前,务必确认被保人的健康状况況/身体情况/既往病历等,是否符合《健康告知》里的要求,请如实告知,关系到出险后是否能顺利理赔。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产品详细信息以产品条款约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