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点一:领取期长,可以保到75岁,也可以领取到75岁。
亮点二:返还方式多样化,在祝寿金领取日前不仅可以领特别生存金和关爱金,领取日后可以领到祝寿金,且金额会翻倍。到满期还可以领取一笔满期金。
疾病保障力度有欠缺,这款产品通常也会搭配康宁或者康恒一起销售,通常康宁和康恒的保障额度是不够的,需要进行额外的补充。
国寿客户,希望有固定长期领取
这款产品的红利是不确定的,是以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为准的。
福满一生这款产品的领取期还是比较长的,且固定收益都是明明白白的写入合同的,有长期领取的权益,因此对于需要持续稳定的现金流客户还是比较合理的,只是通常在初期会和康宁终身一起搭配销售,关于疾病保障这块的额度通常也不高,需要进行合理的补充。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福寿金开始领取日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本合同首次交纳的保险费的1%给付特别生存金。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福寿金开始领取日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关爱金。
自本合同约定的福寿金开始领取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四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福寿金。 四、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福寿金开始领取日前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0%与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福寿金开始领取日起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后尚未领取的各期福寿金(不包括被保险人身故前已产生但尚未领取的各期福寿金)与满期保险金之和一次性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福寿金开始领取日前身故,本公司按上述第五款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后,再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00%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产品详细信息以产品条款约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