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产品百科

弘康人寿倍倍加重疾险

2020-02-28 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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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康人寿倍倍加重疾险

1、所属公司

弘康人寿

2、产品特色

属于多次赔付终身型重疾险,提供108种重疾、20种中症、35种轻症等保障。

3、基本信息

投保年龄:出生满30天-55周岁

缴费方式:5、10、15、20、30年交

保险期限:终身

等待期:18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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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必选责任

1、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故,且身故时未满十八周岁,我们将按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故,且身故时年满十八周岁,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重大疾病保险责任

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分为 A、B、C、D、E、F 六组,详细疾病分组信息请见重大疾病分组 。

(1)首次重大疾病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 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首次重大疾病保险责任:

①首次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

若该重大疾病确诊之日在本合同生效满 2 年内,我们对被保险人在医院接受治疗期间发生的、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与治疗该重大疾病相关的医疗必须且合理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首次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我们最多承担自首次确诊重大疾病之日起 365 日内所发生的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医疗费用。首次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 倍和 100 万元中较小者为限。

此项责任适用于医疗费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已经从其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保险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则我们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从其他途径所获医疗费用补偿后的余额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赔付。被保险人的社保卡个人账户部分支出视为个人支付,不属于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

若被保险人享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并且已获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补偿,给付比例为 100%;若被保险人没有获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补偿,给付比例为 70%。

若该重大疾病确诊之日在本合同生效满 2 年后,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保险金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我们已按照上述约定承担首次重大疾病保险责任,则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降低为零,同时,身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均终止,我们仅继续承担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及恶性肿瘤复发和持续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②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我们已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首次重大疾病保险责任后,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180 天后,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1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③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我们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180 天后,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除前述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20%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④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我们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180 天后,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除前述三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20%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⑤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我们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四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180 天后,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除前述四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20%给付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⑥第六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我们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五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180 天后,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除前述五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20%向被保险人给付第六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本合同效力终止。

3、中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6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一项以上中症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

本合同的每种中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不同中症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但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当本合同累计给付的中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两次时,本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患的中症疾病已经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定义,我们不承担给付该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4、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45%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一项以上轻症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

本合同的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不同轻症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但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四次为限。当本合同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四次时,本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患的轻症疾病已经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定义,我们不承担给付该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5、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则我们自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的下一个保险费应交日开始,豁免本合同应交纳的各期保险费至交费期限届满为止。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在豁免保险费期间,我们不接受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以及交费方式的变更。

二、可选责任 

1、恶性肿瘤复发和持续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确诊恶性肿瘤且我们已按本合同约定承担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的,若其自恶性肿瘤首次确诊之日起满 5 年后,第二次经专科医生确诊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复发和持续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恶性肿瘤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本责任终止。

第二次确诊的恶性肿瘤包括下列情形:

与首次确诊的恶性肿瘤无关的新发恶性肿瘤;首次确诊的恶性肿瘤复发、转移;首次确诊的恶性肿瘤仍持续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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