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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故,且身故时未满十八周岁,保险公司将按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故,且身故时年满十八周岁,保险公司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二)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分为 A、B、C、D、E、F 六组,详细疾病分组信息请见重大疾病分组。
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六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六次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1、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 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确诊当年度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保险公司已按照上述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降低为零,同时,身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均终止,保险公司仅继续承担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2、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保险公司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180 天后,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确诊当年度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3、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保险公司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180 天后,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除前述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确诊当年度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4、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保险公司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180 天后,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除前述三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确诊当年度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5、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保险公司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四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180 天后,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除前述四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确诊当年度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6、第六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保险公司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五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180 天后,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除前述五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确诊当年度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第六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本合同效力终止。
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等于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每年以 5%的单利增加,增加至第二十一个保单年度,即:
第一个保单年度,本合同当年度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等于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从第二个保单年度至第二十一个保单年度,本合同当年度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等于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1+5%×(保单年度-1));从第二十二个保单年度起,本合同当年度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等于本合同上一保单年度重大疾病保险金额。
若保险公司已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额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的下一个保单年度起停止增加。
(三)中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6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一项以上中症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
本合同的每种中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不同中症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但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当本合同累计给付的中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两次时,本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患有的中症疾病已经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定义,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该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四)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45%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一项以上轻症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
本合同的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不同轻症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但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四次为限。当本合同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四次时,本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患有的轻症疾病已经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定义,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该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五)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符合上述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或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则保险公司自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的下一个保险费应交日开始,豁免本合同应交纳的各期保险费至交费期限届满为止。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在豁免保险费期间,保险公司不接受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以及交费方式的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