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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金
本主险合同医疗保险金的保障范围,是指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自付的,或者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的医疗费用”中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
(1)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医疗机构(不含特需和国际医疗部)住院治疗的,对于其每次住院实际发生并支付的符合本主险合同保障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后,对其当年度余额,按照本主险合同附表一所列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在每个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单一材料费用以附表一中载明的单一材料费用限额为限。
在每个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仅对被保险人累计住院 180 天内发生的符合本主险合同保障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其中,住院医疗费用是指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药品费、住院手术费、床位费和其他费用。
(2)住院前后门诊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医疗机构(不含特需和国际医疗部)住院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在与住院相同的医疗机构因与该次住院相同的原因在该次住院前七日内(含住院当日)以及出院后三十日内(含出院当日)所实际发生并支付的符合本主险合同保障范围的门诊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后,对其当年度余额,按照本主险合同附表一所列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前后门诊费用保险金。
其中,门诊治疗费用是指包括医生诊断、处方、药品、检查、护理、医疗用品等在医疗机构内发生的费用,以当地卫生或有关政府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为限。
每个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以及住院前后门诊费用保险金以附表一中所列的年度住院及前后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给付限额为限。
(3)特定门诊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医疗机构(不含特需和国际医疗部)以门诊方式接受恶性肿瘤放射治疗、恶性肿瘤静脉注射化学治疗、血液透析、腹膜透析、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或肝硬化门诊治疗的,对其每次门诊实际发生并支付的符合本主险合同保障范围的特定门诊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后,对其当年度余额,按照本主险合同附表所列的给付比例给付特定门诊治疗费用保险金。
每一保单年度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特定门诊治疗费用保险金以附表中所列的保单年度内特定门诊治疗费用保险金给付限额为限。
(4)恶性肿瘤靶向化疗药物费用保险金
自本主险合同首次投保的第 2 个保险期间或非连续投保的第 2 个保险期间起,如果被保险人初次被确诊患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并在三级甲等医院或公立肿瘤专科医院使用恶性肿瘤靶向化疗药物进行治疗的,对于其每次住院治疗期间以及每次门急诊治疗实际发生并支付的符合本主险合同约定的“靶向化疗药物药品目录”的恶性肿瘤靶向化疗药物的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后,对其当年度余额,按照本主险合同附表一所列的给付比例给付恶性肿瘤靶向化疗药物费用保险金。
每个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恶性肿瘤靶向化疗药物费用保险金以附表一中所列的年度恶性肿瘤靶向化疗药物费用保险金给付限额为限。
保证续保期间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恶性肿瘤靶向化疗药物费用保险金与投保当年给付的恶性肿瘤靶向化疗药物费用保险金之和以附表一中所列的终身恶性肿瘤靶向化疗药物费用保险金为限。
(5)慢性病门诊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医疗机构(不含特需和国际医疗部)进行高血压病、糖尿病、冠心病门诊治疗的,对其每次门诊实际发生并支付的符合本主险合同保障范围的门诊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后,对其当年度余额,按照本主险合同附表一所列的给付比例给付慢性病门诊治疗费用保险金。
每个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慢性病门诊治疗费用保险金以附表一中所列的年度慢性病门诊治疗费用保险金给付限额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