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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2)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附表)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本公司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能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上述各项保险金之和以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上述各项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上述各项保险责任终止。
(3)急性病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患急性病,并自该急性病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因该急性病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急性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急性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4)身故处理保险金
被保险人患急性病,并自该急性病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因该急性病导致身故的,或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身故处理保险金额给付身故处理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5)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
①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不含入境)旅行患急性病或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急性病或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的,对该被保险人每次急性病或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在保险单上载明。
②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旅行患急性病或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急性病或意外伤害需进行必要医疗的,对该被保险人每次急性病或意外伤害事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诊疗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在保险单上载明。
③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保险责任;但本公司继续承担给付因患急性病发生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的期限为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不超过十四日;本公司继续承担给付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的期限为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不超过一百八十日。
④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所承担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给付责任以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6)意外伤害医疗津贴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患急性病或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急性病或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治疗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津贴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医疗津贴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