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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基本部分包括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伤残保险金,可选部分包括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意外医疗住院日额保险金、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您在投保时可选择只投保基本部分,也可以同时选择附加可选部分。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根据您选择的组合,按约定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但若被保险人身故前本合同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则我们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2)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项目的,我们根据该伤残项目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对应的伤残等级,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乘以本合同附件“人身保险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得采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以上”均包括本数值或本部位)被保险人因本次事故所致的伤残,合并以前(含本合同订立前)的伤残,其结果按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属更严重伤残项目的,则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但以前的伤残及责任免除事项所致的伤残对应的保险金视同已给付,应予以扣除。
本合同意外身故保险金及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给付,其合计最高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身故保险金的保险金额为限。
(3)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可选择附加)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于医院治疗的,我们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给付累计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为限。
若被保险人因上述情形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身份在医院接受治疗,我们以同一意外伤害事故直接用于治疗且属于被保险人就医所在地的社会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实际医疗费用总额,经扣除社会医疗保险规定所应承担的部分及一百元的免赔金额后,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上述情形未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身份在医院接受治疗,或可申请社会医疗保险补偿但未先行申请的,我们以同一意外伤害事故直接用于治疗且属于被保险人就医所在地的社会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实际医疗费用总额的百分之八十,经扣除一百元的免赔金额后,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4)意外医疗住院日额保险金(可选择附加)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于医院住院治疗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意外医疗住院日额保险金金额乘以实际住院日数,给付意外医疗住院日额保险金。
每次意外伤害事故的意外医疗住院日额保险金的累积给付日数最高以一百八十日为限。
(5)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可选择附加)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期间因客运民航班机而遭受航空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我们除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另按保险单载明的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且该客运民航班机预定到达时刻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如因不可抗力等非被保险人所能控制的原因,致使该客运民航班机延迟抵达的,本合同自动延长保险期间至被保险人终止乘客身份时为止,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但若该客运民航班机因遭劫持而延迟抵达的,则本合同自动延长保险期间至被保险人完全脱离被劫持状态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