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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等待期
自本合同生效(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90日当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无息退还本合同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保险事故的,无等待期。
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包括:
(一)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
(二)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
(三)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
(四)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
(五)被保险人被认定为达到疾病终末期。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已初次发生而在等待期后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无息退还本合同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已发生疾病或者首次出现疾病的前兆或异常的身体状况(包括与疾病相关的症状及体征)而在等待期后被认定为达到疾病终末期,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无息退还本合同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如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及豁免保险费:
2、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该日)前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20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后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我们已经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我们不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3、轻症疾病保险金
我们提供的轻症疾病共有30种,具体释义见“9.9”。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对每种轻症疾病仅赔付一次。若我们累计给付轻症疾病种数达到三种,则本合同的该项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由于同一原因,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一项或多项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本公司仅按照其中一项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申请轻症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本公司将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申请轻症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本公司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4、中症疾病保险金
我们提供的中症疾病共有20种,具体释义见“9.10”。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对每种中症疾病仅赔付一次。若我们累计给付中症疾病种数达到两种,则本合同的该项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由于同一原因,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一项或多项本合同所指的中症疾病,本公司仅按照其中一项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若申请中症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本公司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5、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提供的重大疾病共有100种,分为5组,若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由于同一原因,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一项或多项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仅按照其中一项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由于同一原因,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一项或多项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或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仅按照其中最严重的一项保险责任进行给付。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多次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分属不同组别的重大疾病,对于相邻两次确诊初次发生的重大疾病,当且仅当后项重大疾病初次发生日期满足自前项重大疾病确诊日期已届满1年的条件时,我们按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规定对后项重大疾病承担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对每组重大疾病仅赔付一次。若我们累计给付重大疾病组数达到三组,则本合同终止。
首次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我们不再承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和疾病终末期保险金的责任,且本合同现金价值为0。
6、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
我们提供的特定恶性肿瘤共有6种,具体释义见“9.14”。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而该重大疾病属于本合同约定的特定恶性肿瘤,我们除了给付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对特定恶性肿瘤仅赔付一次。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给付一次后,本合同的该项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
7、恶性肿瘤二次给付保险金
在我们已按本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患有的首次重大疾病为本合同所界定重大疾病病种中的恶性肿瘤,则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5年后,被保险人再次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所界定重大疾病病种中的恶性肿瘤,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二次给付保险金。
本合同给付的恶性肿瘤二次给付保险金以一次为限,给付后本合同终止。再次确诊的恶性肿瘤需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1)与前一次恶性肿瘤无关的新发恶性肿瘤;
(2)前一次恶性肿瘤达到临床完全缓解后的复发、转移。若被保险人首次赔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病种不为恶性肿瘤,则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将不承担恶性肿瘤二次给付保险金的给付责任。疾病终末期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该日)前被认定为达到疾病终末期,我们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200%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后被认定为达到疾病终末期,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8、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我们豁免确诊日或认定日以后您应交的本合同的各期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