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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人寿览海尚选重大疾病保险

2019-08-05 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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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人寿览海尚选重大疾病保险

1、保险公司

上海人寿

2、产品特色

属于重疾险产品,为被保险人提供重疾、中症、轻症等保障。

3、基本信息

投保年龄:28天-60周岁

缴费方式: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险期限:终身

等待期:9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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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1)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将根据本合同第二十九条定义的重大疾病,按照下列约定依次承担下述1至3项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但对于重大疾病种类及定义中列明的不在本合同保障范围内的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

①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首次发病并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罹患本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且该重大疾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我们将无息返还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费,本合同终止。

②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并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罹患本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则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同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为零。

③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按照下列约定之一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首次重大疾病为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且自首次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起生存满三年或三年以上,如果被保险人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第二次罹患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则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同时本合同终止。

第二次确诊的恶性肿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a.与前一次恶性肿瘤无关的新发恶性肿瘤;

 b.前一次恶性肿瘤复发、转移;

 c.经病理检查或影像学检查,显示前一次病变部位恶性肿瘤仍然存在且继续接受恶性肿瘤手术、放射治疗、化学治疗等治疗。

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三百六十五天后,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并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罹患首次重大疾病以外本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则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同时本合同终止。

如果我们已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不再承担身故保险金责任。

(2)中症疾病保险金

我们将根据本合同第三十条定义的中症疾病,按照下列约定依次承担下述1至3项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但对于中症疾病种类及定义中列明的不在本合同保障范围内的中症疾病,我们不承担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

①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首次发病并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罹患本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中症疾病,且该中症疾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我们将无息返还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费,本合同终止。

②首次中症疾病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并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罹患本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中症疾病,则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首次中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③第二次中症疾病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自首次中症疾病确诊之日起满九十天后,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并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罹患首次中症疾病以外本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中症疾病,则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第二次中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确诊时同时符合中症疾病和重大疾病定义的,我们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而不予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如果我们已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不再承担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同时或先后达到“中度严重克罗恩病”和“中度肠道疾病并发症”的赔付标准,我们仅给付上述2、3项中一项中症疾病保险金。 

(3)轻症疾病保险金

我们将根据本合同第三十一条定义的轻症疾病,按照下列约定依次承担下述1至4项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但对于轻症疾病种类及定义中列明的不在本合同保障范围内的轻症疾病,我们不承担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

①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首次发病并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罹患本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且该轻症疾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我们将无息返还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费,本合同终止。

②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并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罹患本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则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③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自首次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满九十天后,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并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罹患首次轻症疾病以外本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则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④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自第二次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满九十天后,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并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罹患首次轻症疾病及第二次轻症疾病以外本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则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4)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并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罹患本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我们将豁免本合同自被保险人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确诊日后的下一保单年度及以后余下各期的保险费,但不包含被保险人确诊日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但对于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种类及定义中列明的不在本合同保障范围内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我们不承担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

(5)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①如果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未满18周岁且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②如果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未满18周岁且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或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已满18周岁且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按下列二者之间数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保单现金价值;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无息返还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费,同时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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