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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包括一般疾病(伤害)和一般项目门诊医疗责任、一般疾病(伤害)和一般项目住院医疗责任、特殊疾病和特殊项目医疗责任、分娩和新生婴儿医疗责任、医疗及身故援助责任、可选责任等六类责任,其中可选责任分设有健康检查责任、眼科责任、牙科责任、战争和恐怖主义活动责任。
(1)一般疾病(伤害)和一般项目门诊医疗
在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与其保障类型相对应的保障地域内因遭受意外或患疾病接受医师推荐的、医学必需的一般疾病(伤害)和一般项目门诊医疗,由此发生的、符合通常惯例水平的以下类型费用,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般疾病(伤害)和一般项目门诊费用:
①医师诊疗费
②检查费
③化验费
④手术室和恢复室费
⑤急诊室费
⑥手术医师费和麻醉师费
⑦放射治疗、化学治疗费
⑧由具有相应医疗资质的专业医师实施的针灸治疗、顺势疗法费
⑨就发生在本保险期间的牙科意外伤害,在本保险期间内发生的牙科意外伤害医疗费
⑩理疗费
⑪中医治疗费
⑫门诊处方药费
(2)一般疾病(伤害)和一般项目住院医疗
在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与其保障类型相对应的保障地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疾病接受医师推荐的、医学必需的一般疾病(伤害)和一般项目住院治疗(日间住院治疗视同住院治疗,下同),由此发生的、符合通常惯例水平的以下类型费用,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般疾病(伤害)和一般项目住院费用:
①双人病房(在中国大陆接受住院治疗的,可为标准单人病房)床位费,急诊室费,重症监护病房费,医院提供的膳食和营养配餐费
②陪床费
③手术室和恢复室费,手术敷料费
④输血、血浆、血浆扩容药物以及所有相关化验、操作设备和服务费用
⑤药品费
⑥医师诊疗费
⑦手术医师费和麻醉师费
⑧护理费
⑨吸氧费
⑩化验费
⑪检查费
⑫移植费:被保险人作为受体接受器官、骨髓、干细胞移植费
⑬放射治疗、化学治疗费
⑭由医师或注册呼吸治疗师实施的呼吸治疗费
⑮物理治疗、职业疗法费
⑯为治疗吞咽障碍由语言治疗师实施的电子喉镜检查费
⑰入住经保险人医疗服务中心许可的机构接受的康复治疗和由专业护士实施的专业护理费用
(3)特殊疾病和特殊项目医疗
在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与其保障类型相对应的保障地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疾病接受医师推荐的、医学必需的、下列特殊疾病和特殊项目医疗,由此发生的、符合通常惯例水平的费用,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特殊疾病和特殊项目费用:
①特殊检查费
②专业护士家庭护理费
③专业护理费
④白用医疗设备购买或租赁费
⑤临终关怀费
⑥精神和心理障碍治疗费
⑦睡眠检查和治疗费
⑧先天性疾病和症状治疗费
(4)分娩和新生婴儿医疗
根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具体情况,保险人可对分娩和新生婴儿保险责任施加等待期限制条款,并载明于本合同中。保险人对在此等待期内发生的分娩费、妊娠并发症治疗费及相应新生婴儿费不承担保险责任。
在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内,在与被保险人保障类型相对应的保障地域内的医院或生育中心发生的、符合通常惯例水平的下列①至③项费用,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分娩和新生婴儿医疗费用:
①分娩费
②妊娠并发症治疗费
③新生婴儿费
(5)医疗及身故援助
①紧急医疗运送费用
②紧急医疗转运费
③遗体运返或安葬费用
可选责任
(1)健康检查责任
健康检查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包括:被保险人每年一次全身体检费以及相关检查化验费,免疫费,常规检查化验费。保险人对此按照 100%的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2)眼科责任
眼科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包括:
每一保险期间一次眼科检查费;
每一保险期间一幅框架眼镜或隐性眼镜费。
眼科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不包括太阳镜及相关配件的费用。
对被保险人发生的眼科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保险人按照10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3)牙科责任
牙科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包括:
预防治疗费,包括常规牙科检查、牙齿健康指导、涂氟治疗、洁齿和抛光(预防)、每一保险期间两次以下(含)牙齿清洁检查费;
基础治疗费,包括汞合金或复合树脂充填、简单拔牙、牙周刮治、根面平整费,以及相关口腔X光费;
重大治疗费,包括根管充填、根管治疗、牙冠和嵌体、桥式义齿(包括化验和麻醉费用)、智齿拔除费,以及相关口腔X光费。
牙科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不包括以美容为目的牙齿处理费用,义齿、高嵌体、种植牙、贴面、牙齿矫正治疗费,以及相关口腔X光费用。牙齿矫正治疗费包括模型研究、牙齿印模、活动矫治器、固定矫治器(包括调整)、正畸拔牙、托槽的粘接费。
对被保险人发生的牙科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即预防治疗费、基础治疗费或重大治疗费,保险人分别按保险计划表中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4)战争和恐怖主义活动责任
战争和恐怖主义活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包括:被保险人治疗由战争和恐怖主义活动引起的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
战争和恐怖主义活动保险责任不包括下列情形:
被保险人主动参加或受训于战争和恐怖主义活动;
核、化学、生物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引起的伤害。
对于每一战争和恐怖主义活动保险事故,每一保险期间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医疗保险金累计以人民币2,000,000元为上限,对本合同所有被保险人给付的医疗保险金累计以人民币8,000,000元为上限,本合同另有约定的从约定。